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價金(2026-07-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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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寬
被 上訴人 弘煜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4,397萬6,250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
2萬6,28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預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97萬6,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萬6,2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
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冠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