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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2026-06-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9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兆瑩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02號

原 告 東昕隆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華民

被 告 兆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凡甄

被 告 寀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彰

被 告 林宥伶

康斯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騰駿

訴訟代理人 謝孟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5年7月21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

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已定期宣示判決,然經被告劉騰駿具狀陳報兩造已達成和解等語,是本件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豔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