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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7-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7-0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53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昱翎即劉昱德

劉漢紳即劉漢墩

陳采琳即陳雯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5,8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即借款人劉昱翎即劉昱德前就讀國立中興高中時,於民國(以下同)105年2月4日邀同債務人劉漢紳即劉漢墩、陳采琳即陳雯怡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訂最高借款額度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一紙,動用期限自105年3月30日起至借款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並約定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借款人於動用期限內向聲請人提出5筆撥款通知書,聲請人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予借款人。

㈡依據放款借據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之意旨: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聲請人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㈢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約定:借款人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違約金。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本借款債務,不依約清償經聲請人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為115年6月25日,當時就學貸款利率為1.775%另加計年利率1%固定計算後之年利率為2.775%,前項所定之違約金,其利率應改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超過六個月部分) 計算。

㈣詎債務人即借款人劉昱翎即劉昱德自115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65,863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放款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部清償。債務人劉漢紳即劉漢墩、陳采琳即陳雯怡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債權,有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及撥款通知書影本為憑,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5,863元 劉昱翎即劉昱德、劉漢紳即劉漢墩、陳采琳即陳雯怡 自民國115年2月1日起 至民國115年6月24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5年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5,863元 劉昱翎即劉昱德、劉漢紳即劉漢墩、陳采琳即陳雯怡 自民國115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