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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7-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7-1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7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許沛銜

許峰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1,0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許沛銜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許峰達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61,37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許沛銜自民國115年3月25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1,01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許峰達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018元 許沛銜、許峰達 自民國115年2月25日起 至民國115年7月8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5年7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018元 許沛銜、許峰達 自民國115年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