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6-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6-22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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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吳維鈞
代 理 人 陳姿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7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1 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松股字第393號 股票 1 1 面額新臺幣貳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