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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承攬報酬(2026-04-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2 案號:投建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佑合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上訴遭法院駁回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建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佑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醫菁

訴訟代理人 林炳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風秋霞即竣大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王朝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

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時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3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5年3月20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為證。是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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