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給付清運費用(2026-06-29)

消費/小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6-06-29 案號:投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環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原 告 環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凱

訴訟代理人 黃素蘭

林育如

被 告 多加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煒程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投小字第150 號給付清運費用事件於中華

民國115 年6 月29日上午10時33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

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鄭煜霖書記官 洪妍汝通 譯 屠敏訓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原 告訴訟代理人 林育如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34條第2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700元,及自民國115 年3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56,7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書記官 洪妍汝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