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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損害賠償(交通)(2026-08-25)

消費/小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8-25 案號:投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投小字第21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王鉦盛

被 告 劉冠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436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6,43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