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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損害賠償(交通)(2026-08-25)

消費/小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8-25 案號:投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投小字第22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莊子賢律師

被 告 陳金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488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48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