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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7-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0 案號:投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簡字第276號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訴訟代理人 吳俊輝周育賢

被 告 何嘉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5年5月15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南投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