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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 損害賠償(2026-06-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6-06-26 案號:員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員簡字第200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訴訟代理人 黃俊升吳譽皇陳增懿

被 告 周明憲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576號),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81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

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萬9,745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萬9,74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