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 損害賠償(2026-06-23)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原 告 賴淑勉黃柏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險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重新提出已補正下述事項之完整起
訴狀及證據資料,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足,即駁回起訴。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賴勉淑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5,000元,則訴訟標的金額為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賴勉淑應如數補繳;又原告黃柏凱請求被告給付45,000元,則訴訟標的金額為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黃柏凱應如數補繳。
三、原告民事聲請調解書狀之聲請人僅記載姓名,未記載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年籍資料;被告名稱亦不完整;原告應補正原告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等年籍資料、被告正確完整名稱及地址、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如為公務機關為公務所所在地地址、如為公司則為公司登記地址),並檢附相關資料。
四、原告民事聲請調解書狀之事實及理由僅記載:「因全球人壽頻頻侵害聲請人於法律上之正當權益,聲請人向主關機關(即保險局)反映,相關公務員均怠惰不惟實質處理...」等語,原因事實不明,原告應補正本件具體之原因事實(含時間、地點、及完整事實經過等)及請求權基礎,暨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五、提出原告與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簽立之保險契約完整影本及本院有管轄權之釋明資料。
六、請依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完整之訴之聲明、原因事實),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含證物),俾便送達被告答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