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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過失傷害(2025-08-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2025-08-27 案號:交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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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21號

原 告 余佳穎

被 告 張哲鈺

華江拖吊場有限公司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78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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