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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著作權法等(2026-06-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6-06-24 案號:智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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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智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星動娛樂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黃斌欽

被 告 鄭建武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24848號、113年度偵字第50759號、113年度偵字第5796

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斌欽共同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科罰

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貳年。

鄭建武共同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科罰

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貳年。

星動娛樂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2

條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緩刑貳年。

事 實

黃斌欽為星動娛樂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下稱星動公司)之負責人,且為蝦皮拍賣帳號「jiuhu201409」、

「hushi779986」之註冊人;鄭建武為蝦皮拍賣帳號「le2dkzwoj

5」之註冊人。渠等依其從事3C商品生意之經驗,明知將其所申

請之蝦皮拍賣帳號交給年籍不詳之他人使用以販售3C商品,可能

遭利用為犯罪工具從事不法犯行,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夥同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謝志洪」之中國大陸籍人士,共同基於違

反著作權法、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販賣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聯絡

,由附表一所示之人將其於附表一所示之註冊時間,以其等名義

所申請註冊附表一所示之蝦皮拍賣帳號,於附表一所示之期間,

以附表一所示之月租金報酬,出租與「謝志洪」用以販售3C商品

,附表一所示之人則負責處理部分商品輸入臺灣及商品退貨事宜

,並以附表一所示之蝦皮帳號連結之金融帳戶收受貨款,再以附

表一所示之匯款方式,將所收受之貨款扣除報酬後,匯至「謝志

洪」指定之大陸不詳帳戶。嗣「謝志洪」乃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蝦

皮拍賣帳號,張貼販賣附表二所示不符合我國檢驗規定之3C商品

廣告於商品販售網頁上,該些商品廣告內容如附表二所示,包括

有張貼非法重製、非法公開傳輸艾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

為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視聽著作、語文著作,以

及張貼偽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授權之審驗合格標籤

認證碼(下稱NCC認證碼)「CCAE18LP0850T1」準特種文書(實際為

艾為公司取得授權)、偽造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可之BSMI符合性

聲明指定代碼(下稱BSMI代碼)「D3C303」準特種文書(實際為艾

為公司取得)、偽造NCC認證碼「CCAH22LP5220T0」準特種文書(

實際為徐光欣取得授權)、偽造BSMI代碼「D3F010」準特種文書(

實際為徐光欣取得認可)、偽造NCC認證碼「CCAJ22LP3A70T5」準

特種文書(實際為訊連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訊連公司】取得授權)

等,而就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品質為虛偽標記,用以表彰係經審驗

、檢驗通過而具有一定品質之商品,並向不特定人行使前述準特

種文書,販賣附表二所示之商品,足生損害於艾為公司、徐光欣

、訊連公司及不特定消費大眾,以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經濟

部標準檢驗局對於商品檢驗管理之正確性。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等人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95頁、第101頁),並有附表三「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所示證據資料在卷足憑。綜合上開補強證據,足資擔保被告等人上開任意性自白,具有相當可信性,應堪信屬實。

(二)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

(一)核被告黃斌欽、鄭建武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以及同法第255條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等罪;核被告星動公司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之罪。

(二)被告等人重製行為係為遂行後階段之公開傳輸行為,且侵害同一法益,此為包括一罪,應從後階段之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被告等人重製之行為屬已罰之前行為,不另論罪。

(三)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犯行,被告黃斌欽、鄭建武與「謝志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犯行,被告鄭建武與「謝志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同正犯。

(四)再被告黃斌欽、鄭建武夥同「謝志洪」自112年6月至113年3月止,為出售商品,在網路上多次以附表一、二所示蝦皮拍賣帳號張貼重製、公開傳輸侵害告訴人艾為公司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張貼偽造之告訴人艾為公司NCC認證碼、BSMI代碼等準特種文書;張貼偽造之告訴人徐光欣NCC認證碼、BSMI代碼等準特種文書;張貼偽造之告訴人訊連公司NCC認證碼準特種文書;販賣附表二所示虛偽標記之商品,應認均係基於單一犯意,在密接之時間、地點實施上揭行為,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分別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等人以一反覆、延續性之公開傳輸、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販賣虛偽標記商品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艾為公司、徐光欣、訊連公司之法益,並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分別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論處。

(五)又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因身為被告星動公司之代表人即被告黃斌欽既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從而,被告星動公司亦應依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科以同法第92條之罰金刑。

三、科刑審酌事由:

(一)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人為貪圖小利,而提供蝦皮拍賣帳戶,供本案大陸人士「謝志洪」做為販賣事實欄所示違反著作權法等之商品,且以被告星動公司中信銀金融帳戶與被告鄭建武玉山銀帳戶,做為匯款給「謝志洪」販賣商品款項所得之用,顯見其等思慮實有未周,造成告訴人等的真正商品,因被此等違反著作權法等之商品以低價競爭而較不容易賣出去,致受有損害;被告黃斌欽供稱因此獲利新臺幣(下同)3萬元,被告鄭建武供稱因此獲利3萬6千元(見本院卷第51頁)。

(二)又被告等人犯後在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且經本院協調下,被告等人已與告訴人艾為公司兼代表人徐光欣達成民事和解,被告等人當庭賠償上述告訴人10萬元,上述告訴人願意原諒被告等人並同意給予被告等人緩刑之宣告等情,此有和解筆錄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5頁),顯見被告等人犯後態度尚佳。至於另一告訴人訊連公司部分,經本院合法通知其代表人范瓊月到庭(見本院卷第75頁-送達回證),以利本院協調和解事宜,惟其並未到庭,致本院無從協調其與被告間之和解事宜,此係不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就此部分,在量刑上爰不做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三)再被告等人之前未曾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犯罪前科,此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07至113頁),足見其等素行尚佳;且被告黃斌欽係專科畢業,無業,未婚(見本院卷第101頁),被告鄭建武係碩士畢業,無業,未婚(見本院卷第101頁);以及被告等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獲有利益不多如前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黃、鄭二人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星動公司科以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

四、緩刑宣告:查被告等人之前未曾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犯罪前科,此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如前(見本院卷第107至113頁),審酌被告等人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案犯行,然於犯後在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信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已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且經本院協調下,被告等人已與有到庭之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亦有和解筆錄在卷足憑,已如前述(見本院卷第115頁),因認被告等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均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五、關於沒收之說明:被告黃斌欽雖因本案而獲利3萬元,被告鄭建武獲利3萬6千元(見本院卷第51頁),惟因被告等人已與到庭之告訴人艾為公司兼代表人徐光欣達成民事和解,被告等人當庭賠償上述告訴人10萬元如前,本院認如再對被告等人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顯有過苛之虞,就此部分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國彬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郭智安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必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

罰金。

著作權法第101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 91 條至第 93 條、第 95 條至第 96 條之1 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

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

及於他方。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

亦同。

【附表一】:

編號 被告 註冊時間 蝦皮帳號 提供時間 租金報酬 金融帳戶 匯款方式 1 黃斌欽 112年4月21日 jiuhu201409 112年6月至113年3月 500元人民幣折合新臺幣約2,250元 星動公司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斌欽以轉匯或提領現金之方式交付鄭建武,再由鄭建武以玉山銀行帳戶轉匯至「謝志洪」指定之大陸不詳帳戶。 2 112年4月21日 hushi779986 112年6月至113年3月 500元人民幣折合新臺幣約2,250元 3 鄭建武 111年6月28日 le2dkzwoj5 111年10月至113年2月22日(最後一筆蝦皮撥入款項時間) 500元人民幣折合新臺幣約2,250元 鄭建武名下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鄭建武以玉山銀行帳戶轉匯至「謝志洪」指定之大陸不詳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蝦皮拍賣帳號 賣場名稱 販售商品種類 商品侵權廣告內容 1 jiuhu201409 咔咔數碼生活館 3C黑科技 針孔攝影機... 針孔錄影時鐘 張貼冒用之艾為公司NCC認證碼「CCAE18LP0850T1」 行動電源針孔攝影機 張貼冒用之徐光欣NCC認證碼「CCAH22LP5220T0」及BSMI代碼「D3F010」 行動電源針孔攝影機 張貼冒用之徐光欣NCC認證碼「CCAH22LP5220T0」 行動電源針孔攝影機 張貼冒用之徐光欣NCC認證碼「CCAH22LP5220T0」 2 林北偷拍 針孔攝影機 監視器 錄音筆 偷拍... 偽裝夜視針 張貼冒用之艾為公司NCC認證碼「CCAE18LP0850T1」 時鐘攝影機 張貼冒用之艾為公司NCC認證碼「CCAE18LP0850T1」 時鐘攝影機 張貼侵害艾為公司著作權之攝影著作、語文著作,以及冒用之艾為公司NCC認證碼「CCAE18LP0850T1」及BSMI代碼「D3C303」 行動電源針孔攝影機 張貼冒用之徐光欣NCC認證碼「CCAH22LP5220T0」 行動電源針孔攝影機 張貼冒用之徐光欣NCC認證碼「CCAH22LP5220T0」 3 hushi779986 《光影》行業領先者 *專業攝影機 監控攝... 時鐘監視器 張貼侵害艾為公司著作權之攝影著作、語文著作,以及冒用之艾為公司NCC認證碼「CCAE18LP0850T1」及BSMI代碼「D3C303」 行動電源攝影機 張貼侵害艾為公司著作權之視聽著作 時鐘監視器 張貼侵害艾為公司著作權之語文著作 時鐘監視器 張貼冒用之艾為公司NCC認證碼「CCAE18LP0850T1」 時鐘監視器 張貼侵害艾為公司著作權之攝影著作、語文著作,以及冒用之艾為公司NCC認證碼「CCAE18LP0850T1」及BSMI代碼「D3C303」 針孔監視器 張貼冒用之艾為公司NCC認證碼「CCAE18LP0850T1」 行動電源攝影機 張貼冒用之徐光欣NCC認證碼「CCAH22LP5220T0」及BSMI代碼「D3F010」 錄影手錶 張貼冒用之徐光欣BSMI代碼「D3F010」 行動電源攝影機 張貼冒用之徐光欣NCC認證碼「CCAH22LP5220T0」 4 le2dkzwoj5 現代高科 針孔攝像頭 定位器 監控 密錄筆... 行動電源針孔攝影 張貼冒用之徐光欣NCC認證碼「CCAH22LP5220T0」及BSMI代碼「D3F010」 行動電源針孔秘錄 張貼冒用之徐光欣NCC認證碼「CCAH22LP5220T0」及BSMI代碼「D3F010」 行動電源針孔攝影 張貼冒用之徐光欣NCC認證碼「CCAH22LP5220T0」及BSMI代碼「D3F010」 行動電源針孔攝影 張貼冒用之徐光欣NCC認證碼「CCAH22LP5220T0」及BSMI代碼「D3F010」 針孔攝影機 張貼冒用之訊連公司NCC認證碼「CCAJ22LP3A70T5」

【附表三】、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斌欽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證明被告黃斌欽申辦蝦皮帳號「jiuhu201409」、「hushi779986」,並以每月500元人民幣之對價將上開蝦皮帳號出租予「謝志洪」之事實。 2.證明被告黃斌欽有協助「謝志洪」處理退貨及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處理貨款之事實。 2 被告鄭建武於偵查中之供述 1.證明被告鄭建武申辦蝦皮帳號「le2dkzwoj5」,並以每月500元人民幣之對價將上開蝦皮帳號出租予「謝志洪」之事實。 2.證明被告鄭建武有協助「謝志洪」處理退貨及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處理貨款之事實。 3 (1)告訴人即艾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徐0欣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2)告訴人艾為公司提出之侵權網頁資料、遭侵權著作之著作權證明資料 (3)告訴人艾為公司提出之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器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書、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符合性聲明指定代碼通知 (4)告訴人艾為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 證明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蝦皮拍賣帳號以張貼非法重製、非法公開傳輸艾為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以及冒用艾為公司之NCC認證碼「CCAE18LP0850T1」及BSMI代碼「D3C303」之方式,販賣前述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商品之事實。 4 (1)告訴人徐0欣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2)告訴人徐0欣提出之侵權網頁資料 (3)告訴人徐0欣於提出之德凱認證股份有限公司電器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書、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符合性聲明指定代碼通知 證明附表二所示之蝦皮拍賣帳號以張貼冒用告訴人徐光欣之NCC認證碼「CCAH22LP5220T0」及BSMI代碼「D3F010」之方式,販賣前述附表二所示商品之事實。 5 (1)告訴人即訊連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范0月於警詢之指訴 (2)告訴人訊連公司提出之侵權網頁資料 (3)告訴人訊連公司提出之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電器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書 證明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蝦皮拍賣帳號以張貼冒用告訴人訊連公司之NCC認證碼「CCAJ22LP3A70T5」之方式,販賣前述附表二編號4所示商品之事實。 6 (1)附表一所示之蝦皮拍賣帳號註冊資料 (2)被告黃斌欽提出與「廈門九狐科技有限公司」簽立之「虾皮台灣合作夥伴合作事項備忘錄」「虾皮平台运营合作方双负责事项备忘录」 (3)被告黃斌欽、鄭建武提出所稱與中國大陸籍人士「謝志洪」之對話紀錄 (4)被告黃斌欽、鄭建武提供之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存摺明細影本及匯出款項申請書影本、被告鄭建武申設之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1.證明被告2人附表一所示之申辦蝦皮帳號,並以每月500元人民幣之對價將上開蝦皮帳號出租予「謝志洪」之事實。 2.證明被告2人有協助「謝志洪」代收部分貨物、協助重新寄出產品及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處理貨款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