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詐欺等(2026-03-26)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韻庭
周作翔
吳嘉若
許碧芬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15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B70犯如附表A所示之罪,處如附表A所示之刑。
B71犯如附表B所示之罪,處如附表B所示之刑。
B73犯如附表C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C所示之刑。
B74犯如附表D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D所示之刑。
犯罪事實
一、B70、B71、B73、B74與B64、B66、B67、B68、B65、B69、B72(前開7人由本院另行審結)、萬紹宇(另行偵辦中)先後加入「蔣克誠」、「市長」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具有常習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B64、B66、B67、B68、B69、B70、B71、B72、B73、B74關於參加犯罪組之罪嫌部分,因本案非渠等首次犯案或首次遭起訴之案件,故非本案起訴範圍),渠等分工方式為:B64(114年1月間)、B65(114年2月至同年3月間)擔任致電手,亦即控臺先將被害人之姓氏、假投資公司名稱、面交時間、地點等資訊給予致電手,致電手再持工作機致電被害人,先向被害人佯稱其為某投資公司,並確認被害人之特徵、穿著、是否或何時抵達面交現場,再將上開資訊回報予控臺;B67、B68擔任監控手,亦即受控臺指示駕駛車輛監控車手與被害人碰面及車手前往第一層收水處之情形,並將現場情況回報予控臺;B64、B66擔任第一層收水,亦即先由控臺告知車手與被害人面交之時間、地點,再由渠等駕駛車輛前往附近及選擇收水地點,並向控臺回報收水地點後,等待車手前來交付贓款,再將贓款交予第二層收水;萬紹宇則為本案詐欺集團控臺,指揮B64、B65、B66、B67、B68從事附表所示之犯罪,並將相關資訊通知車手方之不詳控臺,由該不詳控臺聯繫車手;B69、B70、B71、B72、B73、B74則擔任車手,負責與被害人面交款項,且經由控臺之聯繫,旋即前往收水地點將贓款交予收水。謀議既定,B64、B65、B66、B67、B68、萬紹宇、B69、B70、B71、B72、B73、B74及附表所示之其他車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使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陷於錯誤,相約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面交投資款項或收取假出金款項(即附表編號22),附表所示之致電手(B64或B65)依據控臺提供之資料致電予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並將告訴人或被害人之特徵、穿著、何時抵達面交地點等資訊轉知控臺,復於附表所示之面交時間、地點,附表所示之車手將偽造之工作證及收據提示或交付予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則將附表所示之款項交予附表所示之車手(B69、B70、B71、B72、B73、B74或其他附表所示之車手),附表所示之車手再將收取之款項交予附表所示之收水(B66或B64或其他收水),附表所示之監控手(B67或B68或其他監控手)則就上開過程進行監控,萬紹宇負責指揮B64、B65、B66、B67、B68及聯繫附表所示車手方之不詳控臺從事附表所示之犯罪,以上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或難以追查詐欺取財犯罪所得,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壹、程序部分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B70、B71、B73、B74(下稱被告4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4人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案既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之相關規定。至本判決其餘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4人均未主張排除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四第100-1至100-114、115至209頁),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4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二第90至91、本院卷四第98、100-7至100-8、100-112、119、208頁),並有附件所示之證據等件在卷可稽,足徵被告4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4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於115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條例第43條修正後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000萬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億元以下罰金」。觀諸上開規定,係依行為人之行為態樣,而特設之加重處罰,法定本刑亦經加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與原定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犯罪類型有異,自屬犯罪類型變更,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因被告4人行為時,前揭加重處罰規定尚未生效施行,故依刑法第1條前段規定,被告4人本件犯行仍應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合先敘明。
㈡罪名:⒈核被告B70就附表編號34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⒉核被告B71就附表編號8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⒊核被告B73就附表編號13、22、44、47、50、66、7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⒋核被告B74就附表編號45、49、75、7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
㈢被告4人所犯上開各罪,各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而為,各行為間有所重疊,應評價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4人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彼此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本案被告B73如犯罪事實欄所為,分別侵害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共7人之財產法益,所犯上開7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B74如犯罪事實欄所為,分別侵害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共4人之財產法益,所犯上開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詐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罪:(一)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故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亦同屬該條例所指之詐欺犯罪。又該條例第47條於115年1月21日經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該條例第47條第1項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查被告4人均未於偵查中坦承加重詐欺及洗錢之犯行,是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被告4人均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自白減刑規定之適用,亦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所定之自白減刑要件。
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3435號移送併辦意旨部分,與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究,併此敘明。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⒈被告4人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貪圖不法利益而為本案犯行,詐取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所為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甚鉅,助長詐騙歪風,更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交易秩序,所為殊值非難;⒉惟念及被告4人終能坦承犯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因被告4人之指認而查獲同案被告B64、B66之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5年1月8日新北警刑五字第1154380557號函在卷足證(見本院卷三第302-1頁)、被告B70及B74未獲犯罪所得、被告B73及B71雖有獲得犯罪所得,然均已於另案繳回之(詳下述)、被告B74與告訴人B59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四第353至354頁)之犯後態度;⒊兼衡其等之素行、為貼補家用或扶養小孩及家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犯罪之程度與分工情節、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受之損害、被告B70罹有持續性憂鬱症之疾患,及被告B70自陳:大學畢業,目前沒有工作,沒有要扶養之人;被告B71自陳:專科畢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要扶養2位小孩及母親;被告B73自陳:大學畢業,從事餐飲業,未婚,要扶養9歲妹妹;被告B74自陳:高中畢業,從事餐飲業,已婚,要扶養2位小孩之人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四第100-113、20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A至D所示之刑。
㈨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告B73及B74另有詐欺案件於偵查或審理中,有其等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與被告B73及B74本案所犯前述各罪,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情況,依據前述說明,俟被告B73及B74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爰不予定應執行刑。
三、沒收:
㈠犯罪所得:⒈被告B71於偵查中供稱:伊一天可以獲得車馬費1,000至2,000元等語(見附件壹、一、⒏、
④),而被告B71當日另有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前往桃園市向另案告訴人劉純妙收取款項,當天車馬費已經在桃園地院繳回之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8194、13280、14814號起訴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529號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四第331頁),而上開犯罪所得既已由被告B71另案自動繳交,爰不予重複宣告沒收或追徵。⒉被告B73供稱其因本案犯行獲得報酬1萬元,惟已於另案繳回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00-7至100-8頁),而上開犯罪所得已由被告B73另案自動繳交之情,有桃園地院114年度金訴字771號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四第101頁),爰不予重複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按縱屬義務沒收之物,仍不排除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宣告前二條(按即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規定之適用,而可不宣告沒收或予以酌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1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31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4人洗錢犯行所隱匿或掩飾之詐騙所得財物,固為其本案所隱匿之洗錢財物,本應全數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然依卷內資料,無證據證明被告4人就上開詐得之款項有事實上管領處分權限,故如對其宣告沒收上開洗錢之財物,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至本案扣案或未扣案之收款收據、識別證及投資契約等物,雖為被告4人或其等之共犯為遂行本案詐欺犯行所用之物,惟未據檢察官就各該部分應沒收何物具體指明,且審諸該等文件以現今科技得輕易大量製作,又本身無特殊價值,對之宣告沒收就犯罪預防無顯著之效用,並添沒收執行之程序勞費,是以顯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2提起公訴,檢察官詹啟章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壹、供述證據一、被告
⒈【B64】
①114.06.05警詢(偵31587卷一第9至10頁、偵49688卷一第81至82頁)
②114.06.06警詢(偵31587卷一第11至21頁、偵32944卷一第35至45頁、偵44461卷一第85至95頁、偵49688卷一第883至93頁)
③114.06.0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卷一第23至33頁、偵32944卷一第47至57頁、偵44461卷一第97至107頁、偵49688卷一第95至105頁)
④114.06.06偵訊【具結】(偵31587卷一第255至275頁、偵39364卷二第58至74頁、偵44461卷二第199至215頁)
⑤114.06.07聲請羈押訊問(偵31587卷一第289至293頁、聲羈622卷第25至29頁)
⑥114.06.26警詢(偵31587卷一第323至331頁)
⑦114.07.14警詢(偵44461卷一第109至111頁、偵49688卷一第107至109頁)
⑧114.07.17警詢(偵31587卷二第31至43頁、偵39364卷一第45至57頁)
⑨114.07.1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卷二第45至48頁、偵39364卷一第59至62頁)
⑩114.07.17偵訊【具結】(偵31587卷三第319至355頁、偵32944卷二第9至27、88至106頁、偵44461卷二第247至263頁)
⑪114.07.30聲請延長羈押訊問(偵31587卷四第427至429頁、偵聲494卷第25至28頁)
⑫114.08.15警詢(偵31587卷四第437至453頁)
⑬114.08.1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卷四第457至485頁)
⑭114.09.09偵訊【具結】(偵31587卷四第493至504頁、偵39364卷二第201至212頁)
⑮114.09.24偵訊【具結】(偵31587卷五第51至85頁)
⑯114.10.03本院訊問(本院卷一第143至147頁)
⑰114.11.21準備(本院卷一第371至455頁)
⑱114.12.15準備(本院卷二第313至389頁)
⑲115.01.22審判(本院卷三第383至574頁)
⒉【B65】
①114.06.17警詢(偵32944卷一第7至8頁、偵49688卷一第111至112頁)
②114.06.18警詢(偵32944卷一第9至21頁、偵44461卷一第113至125頁、偵49688卷一第113至125頁)
③114.06.1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2944卷一第23至33頁、偵44461卷一第127至137頁、偵49688卷一第127至137頁)
④114.06.18偵訊【具結】(偵32944卷一第531至543頁、偵44461卷二第233至245頁)
⑤114.06.18聲請延長羈押訊問(偵32944卷一第593至599頁、聲羈681卷第27至33頁)
⑥114.08.06偵訊【具結】(偵32944卷二第431至438頁)
⑦114.08.14聲請延長羈押訊問(聲押686卷第7至9頁、偵聲525卷第27至29頁)
⑧114.09.05偵訊【具結】(偵32944卷二第567至575頁)
⑨114.09.25偵訊【具結】(偵32944卷二第603至613、625至635頁、偵49688卷五第209至219頁)
⑩114.10.03本院訊問(本院卷一第163至167頁)
⑪114.11.21準備(本院卷一第371至455頁)
⑫114.12.11本院訊問(本院卷二第175至177頁)
⑬115.01.22審判(本院卷三第383至574頁)
⒊【B66】
①114.05.22警詢(偵31587卷一第215至217頁、偵49688卷一第139至141頁)
②114.05.23警詢(偵31587卷一第218至234頁、偵49688卷一第143至144頁)
③114.05.23警詢(偵49688卷一第145至159頁)
④114.05.2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卷一第238至251頁、偵49688卷一第163至177頁)
⑤114.07.18警詢(偵31587卷三第383至390頁、偵39364卷一第63至70頁)
⑥114.07.1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9364卷一第71至75頁)
⑦114.08.19警詢(偵44461卷一第17至18頁、偵49688卷一第179至180頁)
⑧114.08.20警詢(偵44461卷一第19至30頁、偵49688卷一第181至192頁)
⑨114.08.2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44461卷一第31至41頁、偵49688卷一第193至203頁)
⑩114.08.20偵訊【具結】(偵39364卷二第127至148頁、偵44461卷二第127至148頁)
⑪114.08.21聲請羈押訊問(偵44461卷二第385至390頁、聲羈998卷第37至42頁)
⑫114.09.16偵訊【具結】(偵44461卷二第421至432頁)
⑬114.09.23偵訊【具結】(偵49688卷五第195至199頁、偵44461卷二第459至463頁)
⑭114.10.01偵訊【具結】(偵49688卷五第535至537頁)
⑮114.10.03本院訊問(本院卷一第183至187頁)
⑯114.11.21準備(本院卷一第371至455頁)
⑰114.12.11本院訊問(本院卷二第185至187頁)
⑱115.01.22審判(本院卷三第383至574頁)
⒋【B67】
①114.07.22警詢(偵31587卷三第391至392頁、偵39364卷一第17至18頁、偵49688卷一第209至210頁)
②114.07.23警詢(偵31587卷三第393至406頁、偵39364卷一第19至31頁、偵44461卷一第139至151頁、偵49688卷一第211至223頁)
③114.07.2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9364卷一第33至43頁、偵44461卷一第153至163頁、偵49688卷一第225至235頁)
④114.07.23偵訊【具結】(偵31587卷三第409至459頁、偵39364卷二第4至54頁、偵44461卷二第289至312頁)
⑤114.07.24本院訊問(偵39364卷二第160至164頁、聲羈864卷第23至27頁)
⑥114.09.09偵訊【具結】(偵31587卷四第511至518頁、偵39364卷二第187至194頁)
⑦114.09.16本院訊問(偵39364卷二第287至290頁、偵聲637卷第25至28頁)
⑧114.10.01偵訊【具結】(偵39364卷二第299至302頁、偵49688卷五第525至528頁)
⑨114.10.03本院訊問(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⑩114.11.21準備(本院卷一第371至455頁)
⑪114.12.11本院訊問(本院卷二第195至196頁)
⑫115.01.22審判(本院卷三第383至574頁)
⒌【B68】
①114.08.19警詢(偵44461卷一第47至48頁、偵49688卷一第241至242頁)
②114.08.20警詢(偵44461卷一第49至51頁、偵49688卷一第243至251頁)
③114.08.2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44461卷一第59至69頁、偵49688卷一第253至263頁)
④114.08.20偵訊【具結】(偵39364卷二第151至166頁、偵44461卷二第151至166頁)
⑤114.08.21聲請羈押訊問(偵44461卷二第395至399頁、聲羈998卷第53至57頁)
⑥114.09.18偵訊【具結】(偵44461卷二第439至450頁)
⑦114.09.26偵訊【具結】(偵44461卷二第469至477頁、偵49688卷五第225至233頁)
⑧114.10.03本院訊問(本院卷一第223至227頁)
⑨114.12.11本院訊問(本院卷二第203至204頁)
⑩115.01.22審判(本院卷三第383至574頁)
⒍【B69】
①114.03.20警詢(偵31587卷一第53至57頁、偵39364卷一第77至81頁、偵44461卷一第169至173頁、偵49688卷一第265至269頁)
②114.04.07警詢(偵31587卷一第59至63頁、偵39364卷一第83至87頁、偵44461卷一第175至179頁、偵49688卷一第271至275頁)
③114.04.0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卷一第65至69頁、偵39364卷一第89至93頁、偵44461卷一第181至185頁、偵49688卷一第277至281頁)
④114.05.16警詢(偵31587卷一第71至75頁、偵39364卷一第95至99頁、偵44461卷一第187至191頁、偵49688卷一第283至287頁)
⑤114.05.1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卷一第76至80頁、偵39364卷一第101至106頁、偵44461卷一第193至198頁、偵49688卷一第289至293頁)
⑥114.06.10偵訊【具結】(偵31587卷一第309至315頁、偵39364卷二第80至86頁、偵44461卷二第221至227頁、偵49688卷五第11至17頁)
⑦114.07.10警詢(偵39364卷一第107至111頁、偵44461卷一第199至203頁、偵49688卷一第295至299頁)
⑧114.07.1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9364卷一第113至117頁、偵44461卷一第205頁、偵49688卷一第301至305頁)
⑨114.10.01偵訊【具結】(偵49688卷五第497至517頁)
⑩114.11.28準備(本院卷二第85至162頁)
⑪114.12.15準備(本院卷二第393至469頁)
⑫115.01.22審判(本院卷三第383至574頁)
⒎【B70】
①114.04.14警詢(偵32944卷二第45至46頁)
②114.04.15警詢(偵32944卷二第47至58頁)
③114.08.14警詢(偵44461卷一第211至217頁、偵49688卷一第307至313頁)
④114.08.1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44461卷一第219至223、227至231頁、偵49688卷一第315至319、323至327頁)
⑤114.08.14偵訊【具結】(偵44461卷二第317至327頁、偵49688卷五第23至33頁)
⑥114.11.28準備(本院卷二第85至162頁)
⑦115.02.06準備(本院卷四第109至113頁)
⑧115.02.06簡式審判(本院卷四第115至209頁)
⒏【B71】
①114.09.04警詢(偵47922卷第11至12頁、偵49688卷一第329至330頁)
②114.09.05警詢(偵47922卷第13至17頁、偵49688卷一第331至335頁)
③114.09.0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47922卷第19至27頁、偵49688卷一第337至341頁)
④114.09.05偵訊【具結】(偵47922卷第211至223頁)
⑤114.11.28準備(本院卷二第85至162頁)
⑥115.01.27準備(本院卷四第93至99頁)
⒐【B72】
①114.04.19警詢(偵35898卷第29至35頁)
②114.08.04偵訊(偵35898卷第167至169頁)
③114.09.04警詢(偵47922卷第25至26頁、偵49688卷一第343至344頁)
④114.09.05警詢(偵47922卷第27至31頁、偵49688卷一第345至349頁)
⑤114.09.0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47922卷第33至37頁、偵49688卷一第351至355頁)
⑥114.09.05偵訊(偵47922卷第231至237頁)
⑦115.01.23準備(本院卷四第9至15頁)
⒑【B73】
①114.09.10警詢(偵49002卷第11至12頁、偵49688卷一第357至358頁)
②114.09.11警詢(偵49002卷第13至23頁、偵49688卷一第359至369頁)
③114.09.1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49002卷第25至29頁、偵49688卷一第371至375頁)
④114.09.11偵訊【具結】(偵49002卷第607至634頁)
⑤114.11.28準備(本院卷二第85至162頁)
⑥115.01.27準備(本院卷四第93至99頁)
⒒【B74】
①114.09.10警詢(偵49002卷第31至32頁、偵49688卷一第377至378頁)
②114.09.11警詢(偵49002卷第33至40頁、偵49688卷一第379至386頁)
③114.09.1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49002卷第41至45頁、偵49688卷一第387至391頁)
④114.09.11偵訊【具結】(偵49002卷第641至652頁)
⑤114.11.28準備(本院卷二第85至162頁)
⑥115.01.27準備(本院卷四第93至99頁)二、告訴人
⒏【A10】(附表編號8)
①114.05.24警詢(偵31587卷三第63至72頁、偵31587卷四第17至26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69至78頁、偵39364卷一第371至380頁、偵44461卷一第309至318頁、偵47922卷第51至60頁、偵49688卷三第137至146頁)
②114.12.29本院訊問(本院卷三第213至216頁)
⒒【A15】(附表編號13)
①114.04.18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381至384頁、偵32944卷二第287至290頁、偵49002卷第239至242頁)
②114.04.19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386至387頁、偵32944卷二第292至293頁)
⒛【B05】(附表編號22)
①114.04.30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258至266頁、偵32944卷一第210至221頁、偵47922卷第136至144頁、偵49002卷第163至171頁、偵49688卷三第335至343頁)
【B17】(附表編號34)
①114.03.21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208至210頁、偵32944卷二第70至72頁、偵49688卷三第531至533頁)
【B27】(附表編號44)
①114.03.14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184至188頁、偵49688卷四第43至47頁)
②114.03.1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193至196頁)
【B28】(附表編號45)
①114.04.22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225至227頁、偵49002卷第339至341頁、偵49688卷四第55至57頁)
②114.04.22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229至230頁、偵49002卷第343至344頁、偵49688卷四第59至60頁)
③114.04.2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231至235頁、偵49688卷四第61至65頁)
【B30】(附表編號47)
①114.03.18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302至306頁、偵49002卷第71至75頁、偵49688卷四第83至87頁)
②114.12.29本院訊問(本院卷三第213至216頁)
【B32】(附表編號49)
①114.03.20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492至501頁、偵32944卷一第300至309頁、偵49002卷第355至364頁、偵49688卷四第105至114頁)
【B43】(附表編號60)
①114.04.25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439至443頁)
②114.04.2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445至449頁)
③114.12.29本院訊問(本院卷三第213至216頁)
【B58】(附表編號75)
①114.05.29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131至138頁、偵49002卷第429至436頁、偵49688卷四第383至390頁)
【B59】(附表編號76)
①114.04.03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193至200頁、偵49002卷第487至494頁、偵49688卷四第395至402頁)
②114.04.03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201至202頁、偵49002卷第495至496頁、偵49688卷四第403至404頁)
③114.04.0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203至206頁、偵49002卷第497至500頁、偵49688卷四第405至408頁)
④114.12.29本院訊問(本院卷三第213至216頁)
【B60】(附表編號77)
①114.03.26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296至300頁、偵49002卷第295至299頁、偵49688卷四第413至417頁)三、被害人
⒎【B033】(附表編號50)
①114.05.27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561至563頁、偵32944卷一第437至439頁、偵49002卷第205至207頁、偵49688卷四第123至125頁)
②114.05.2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565至592頁、偵32944卷一第441至448頁、偵49002卷第209至212頁、偵49688卷四第127至134頁)
③114.12.29本院訊問(本院卷三第213至216頁)四、證人
⒈【萬紹宇】
①114.05.28警詢(偵31587卷二第85至94頁、偵44461卷一第71至80頁、偵49688卷一第49至58頁)
②114.05.2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49688卷一第59至68頁)
③114.07.14警詢(偵31587卷二第95至98頁、偵44461卷一第81至84頁)
④114.07.17警詢(偵31587卷二第99至103頁、偵49688卷一第69至73頁)
⑤114.07.1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卷二第105至109頁、偵49688卷一第75至79頁)
⑥114.07.17偵訊【具結】(偵31587卷三第361至379頁、偵32944卷二第33至42頁、偵39364卷二第110至128頁、偵44461卷二第267至285頁)
⑦114.09.15偵訊(偵31587卷五第11至14頁、偵49688卷五第19至22頁)
⒉【江翰昇】
①114.06.03警詢(偵32944卷一第59至66頁)
②114.06.0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2944卷一第67至71頁)
③114.06.12偵訊【具結】(偵49688卷五第5至8頁)五、其他
⒈偵查佐【黃世裕】
①114.08.07職務報告書(偵32944卷二第441頁)
②114.10.01職務報告書(偵49688卷五第481頁)
⒉員警【廖俊益】
①115.01.14職務報告書(本院卷三第287、288-3頁)
⒊員警【林郁翃】
①115.01.12職務報告書(本院卷三第293頁)
陸、供述以外之證據
△依被害人順序一、被告
⒈【B64】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6月5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及照片【執行處所:臺北市○○區○○街0號;受執行人:B64】(偵31587卷一第37至45頁、偵49688卷一第395至40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587卷一第41頁、偵49688卷一第399頁)⊙扣押物品照片(偵31587卷一第45頁、偵49688卷五第485至486頁)
②金銀島旅館房號登記卡(偵31587卷一第47至51頁、偵49688卷五第489頁)
③電話號碼【0000000000】通聯紀錄及基地台位置(偵31587卷一第81頁)
④客房部中班交班報表(偵31587卷一第87頁、偵49688卷五第39頁)
⑤B64、B65等詐欺集團涉詐欺案犯罪事實一覽表(偵31587卷四第5至6、415至428頁、偵32944卷二第61至63頁)
⑥B64工作機手機號碼【0000000000】通聯紀錄(偵39364卷一第209至212頁)
⑦車牌號碼000-0000自自用小客車之詳細資料表【車主:蘇寶珠】(偵39364卷一第621頁、偵44461卷二第77頁)
⑧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之詳細資料表【車主:B64】(偵44461卷二第73頁)
⒉【B65】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6月17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及照片【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巷00號;受執行人:B65】(偵32944卷一第75至81頁、偵49688卷一第405至41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2944卷一第79頁、偵49688卷一第409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65扣案手機】(偵32944卷一第83至87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65手機IMEI碼】(偵32944卷一第89至91頁)
④B65相關被害人工作機通聯分析(偵32944卷一第93至99頁)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65駕駛位置及手機基地台比對】(偵32944卷一第125至130頁、偵32944卷二第515至520、531至534、557至560頁)
⑥電話號碼【0000000000】通聯紀錄(偵32944卷一第131至150頁)
⑦車牌號碼000-0000自自用小客車之詳細資料表【車主:B76】(偵32944卷一第521頁、偵44461卷二第75頁)
⒊【B66】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66扣案手機】(偵44461卷一第43至45頁、偵49688卷一第205至207、441至468頁、偵49688卷五第101至128頁)
②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之詳細資料表【車主:張宸紘】(偵44461卷二第65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8月19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及照片【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受執行人:B66】(偵44461卷一第237至245頁、偵49688卷一第415至42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4461卷一第241頁、偵49688卷一第419頁)
④【0000000000】台灣之星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偵49688卷二第23至162頁)
⑤【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偵44461卷一第267至297頁)
⒋【B67】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7月22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及照片【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受執行人:B67】(偵39364卷一第123至13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9364卷一第127、137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67扣案手機】(偵39364卷一第141至143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67駕駛位置及手機基地台比對】(偵39364卷一第145至180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之詳細資料表【車主:張素萍】(偵39364卷一第623頁、偵44461卷二第67頁)
⑤【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偵39364卷一第181至207頁)
⑥【0000000000】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偵49688卷二第163至399頁)
⑦114年11月21日刑事答辯暨調查證據聲請狀【收文日】(本院卷一第457至461頁)⑴附件:中華民國114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本院卷一第461頁)
⑧114年12月11日刑事答辯二狀【收文日】(本院卷二第275至310頁)⑴附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告之中華民國114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本院卷二第279頁)⑵被證1號:士林地院114年度訴字第956號判決(本院卷二第281至310頁)
⒌【B68】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8月19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及照片【執行處所:新竹縣○○鄉○○路○段000號;受執行人:B68】(偵44461卷一第251至257頁、偵49688卷一第425至43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4461卷一第255頁、偵49688卷一第429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8月19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及照片【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受執行人:B68】(偵44461卷一第259至265頁、偵49688卷一第433至43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4461卷一第263頁、偵49688卷一第437頁)
③B68手機號碼【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偵44461卷一第299至307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自自用小客車之詳細資料表【車主:朱晉毅】(偵39364卷一第619頁、偵44461卷二第69頁)
⑤【B68】手機基地台位置(偵49688卷二第413至495頁)
⑥【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偵49688卷二第401至406頁)
⑦【0000000000】中華電信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偵49688卷二第407至412頁)
⒍【B69】
①電話號碼【0000000000】通聯紀錄及基地台位置(偵31587卷一第83至86頁)
②【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偵49688卷二第497至501頁)
③115年1月11日刑事答辯狀【收文日】(本院卷三第313至323頁)⑴附件一: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4123號刑事判決(本院卷三第317至323頁)
⒎【B70】
①通聯紀錄【B70】(偵32944卷二第59至60頁)
②115年2月6日刑事答辯狀及診斷證明(本院卷四第213至217頁)
⒏【B72】
①通聯紀錄(偵47922卷第121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偵47922卷第123至131頁)
③【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偵49688卷二第503至505頁)
④刑案現場照片(偵35898卷第101至125頁)
⒐【B73】
①【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偵49688卷二第513至543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偵49002卷第67至69、153至160頁)
③庭呈收據(本院卷四第101頁)
⒑【B71】
①【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偵49688卷二第507至508頁)
⒒【B74】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偵49002卷第47至49頁)二、告訴人
⒏【A10】(附表編號8)
①車手工作證及收據等相關資料(偵31587卷三第73至81頁、偵31587卷四第33至41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79至87頁、偵39364卷一第387頁、偵44461卷一第319至327頁、偵47922卷第61至69頁)
②交易明細(偵31587卷三第82頁、偵31587卷四第42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88頁、偵44461卷一第328頁、偵47922卷第70頁)
③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卷三第83至131頁、偵31587卷四第43至91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89至137頁、偵44461卷一第329至377頁、偵47922卷第71至119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A10】(偵31587卷四第9至16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59至67頁、偵32944卷二第579至580頁、偵44461卷一第379至386頁、偵47922卷第39至49頁、偵49688卷三第125至135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卷四第27至28頁、偵39364卷一第381至382頁)
⑥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卷四第29至32頁、偵39364卷一第383至386頁)
⑦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9364卷一第367頁)
⑧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9364卷一第369頁)
⒒【A15】(附表編號13)
①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378至379頁)
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380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389至390頁、偵32944卷二第295至296頁)
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391至398頁、偵32944卷二第297至304頁)
⑤切結保證書、股票操作合約書等相關資料(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401至409頁、偵32944卷二第307至315頁、偵49002卷第243至247頁)
⑥WWW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儲值收款憑證(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410至430頁、偵32944卷二第317至336頁、偵49002卷第248至268頁)
⑦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431至419頁、偵32944卷二第337至346頁、偵49002卷第269至278頁)
⑧交易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441至443頁、偵32944卷二第347至349頁、偵49002卷第279至281頁)
⑨車手工作證及收據等相關資料(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444至451頁、偵32944卷二第351至357頁、偵49002卷第282至289頁)
⑩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A15】(偵32944卷二第283至285頁、偵49002卷第235至237頁、偵49688卷三第201至219頁)
⒛【B05】(附表編號22)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05】(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245至255頁、偵32944卷一第107至111頁、偵49688卷三第323至33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267至268頁、偵32944卷一第223至224頁、偵47922卷第145至146頁)
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269頁、偵32944卷一第225頁、偵47922卷第147頁)
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270至273頁、偵32944卷一第226至229頁、偵47922卷第148至151頁)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274至280頁、偵32944卷一第230至236頁、偵47922卷第152至158頁、偵49002卷第173至179頁)
⑥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281至305頁、偵47922卷第159至183頁)
【B17】(附表編號34)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17】(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201至206頁、偵32944卷二第65至67頁、偵49688卷三第525至530頁、偵49688卷五第93至99頁)
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211頁、偵32944卷二第7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212至213頁、偵32944卷二第74至75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214頁、偵32944卷二第76頁)
⑤WWW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儲值收款憑證(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215至221頁、偵32944卷二第77至83頁)
⑥車手工作證及收據等相關資料(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222至230頁、偵32944卷二第84至92頁)
【B27】(附表編號44)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27】(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179至181頁、偵49688卷四第39至41頁)
②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189頁)
③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190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191至192頁)
⑤匯款單(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204頁)
⑥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所偵辦詐欺案黏貼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206至214頁、偵49002卷第57至65頁)
⑦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114年4月23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處所:宜蘭縣○○鎮○○路00號;受執行人:B27】(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197至20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203頁)
【B28】(附表編號45)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28】(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215至219頁、偵49002卷第333至337頁、偵49688卷四第49至53頁)
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223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刑案黏貼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237至241頁、偵49002卷第345至349頁)
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243至250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251至252頁)
⑥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253頁)
⑦車手工作證及收據等相關資料(偵49688卷五第139至140頁、偵49688卷五第433頁)
【B30】(附表編號47)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30】(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291至298頁、偵49688卷四第73至81頁)
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300頁)
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30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308至309頁)
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310至312頁)
⑥存摺封面影本(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320至323頁)
⑦WWW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儲值收款憑證(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324至328、389至392頁、偵49002卷第77至81、142至145頁)
⑧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329至387頁、偵49002卷第82至140頁)
⑨匯款單(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388頁、偵49002卷第141頁)
⑩凱基銀行額度型貸款契約書(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393至398頁、偵49002卷第146至151頁)
⑪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4年3月18日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處所: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受執行人:B30】(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313至3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317頁)
【B32】(附表編號49)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32】(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489至490頁、偵32944卷一第115至116頁、偵49002卷第351至353頁、偵49688卷四第101至103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502至511頁、偵32944卷一第310至319頁、偵49002卷第365至374頁)
③匯款單及交易明細(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512至514頁、偵32944卷一第320至323頁)
④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516至538頁、偵32944卷一第324至344頁)
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539至542頁、偵32944卷一第345至348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543至544頁、偵32944卷一第349至350頁)
⑦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545頁、偵32944卷一第351頁)
⑧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546頁、偵32944卷一第352頁)
【B43】(附表編號60)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43】(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425至431頁)
②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435頁)
③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437頁)
④取款憑條(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451頁)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案件照片黏貼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453至465頁)
【B58】(附表編號75)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58】(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127至130頁、偵49002卷第425至428頁、偵49688卷四第379至38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139至140頁、偵49002卷第437至438頁)
③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142至176頁、偵49002卷第440至473頁)
④車手工作證及收據(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178至184頁、偵49002卷第475至481頁)
【B59】(附表編號76)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59】(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185至186頁、偵49002卷第483至485頁、偵49688卷四第391至393頁)
②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189頁)
③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191頁)
④案名照片(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207至226、229至284頁、偵49002卷第501至520、523至578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289頁)
【B60】(附表編號77)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60】(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291至292頁、偵49002卷第291至293頁、偵49688卷四第409至411頁)
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294頁)
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295頁)
④TCkr平台加值收款憑證(偵31587被害人卷八303頁、偵49002卷第302頁)
⑤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304至327頁、偵49002卷第303至326頁)
⑥交易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328至330頁、偵49002卷第327至329頁)
⑦車手工作證及收據(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331頁、偵49002卷第330頁)
⑧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334至335頁)
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336至337頁)三、被害人
⒎【B033】(附表編號50)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033】(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549至555頁、偵32944卷一第119頁、偵49002卷第201至204頁、偵49688卷四第115至12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559至560頁、偵32944卷一第435至436頁)
③勘察採證同意書(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573頁、偵32944卷一第449頁)
④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583頁、偵32944卷一第459頁)
⑤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585頁、偵32944卷一第461頁)
⑥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車手識別證及收據等相關資料(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587至592頁、偵32944卷一第463至468頁、偵49002卷第213至218頁)
⑦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4年5月27日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處所:桃園市○○區○○路00號;受執行人:B033】(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575至581頁、偵32944卷一第451至45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579頁、偵32944卷一第455頁)四、其他
⒈工作機
①工作機通聯紀錄(偵49688卷一第469至484頁)
②萬紹宇【0000000000】遠傳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偵49688卷一第485至651頁)
③【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偵49688卷一第653至偵49688卷二第3至22頁)
④【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偵49688卷二第508至512頁)⒉萬○宇等人涉嫌詐欺案犯罪嫌疑人一覽表(偵31587卷四第3至4頁、偵49688卷一第25至26頁)⒊萬○宇等人涉嫌詐欺使用車輛一覽表(偵31587卷四第7頁、偵44461卷一第15頁、偵47922卷第9至10頁、偵49688卷五第35至37頁)⒋許○銜等人涉嫌詐欺案犯罪嫌疑人一覽表(偵39364卷一第7至9頁、偵44461卷一第7至13頁)⒌許○銜等人涉詐欺案犯罪事實一覽表(偵39364卷一第11至16頁)⒍證人【萬紹宇】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偵49688卷五第237頁)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臺銀黃金售出牌價】(偵49688卷五第461至465頁)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手機基地台及車輛位置分析】(偵31587卷二第49至79頁)⒐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函稿(本院卷三第299頁)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115年1月8日北市警南分刑字第1153030213號函(本院卷三第307、309頁)⒒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5年1月8日新北警刑五字第1154380557號函(本院卷三第302-1頁)
附表:(貨幣單位皆為新臺幣/元)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被害金額 分工暨起訴範圍 1 林尚緹(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9月10日起,以LINE暱稱「李靜亦」、「小涵」向林尚緹佯稱:加入「御鼎投資」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林尚緹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4日上午,在臺北市南港區中研公園交付投資財物。復於114年1月14日8時53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詐欺集團提供之工作機(IMEI:000000000000000,下稱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林尚緹(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69、監控手B67、收水B66。嗣於114年1月14日上午,在臺北市南港區中研公園,林尚緹將500公克重之黃金(市價約144萬6,486元)及現金91萬200元交予自稱為「御鼎投資」專員之B69,B69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69)予林尚緹,面交過程中,B67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B69取得上開黃金後,透過不詳控臺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黃金交予B66(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黃金500公克(市價約144萬6,486元)、現金91萬200元 致電:B64 ※非起訴範圍 收水:B66 (開BYP-1271載萬紹宇) 監控:B67 車手:B69(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辦) 2 A04(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16日起,以LINE暱稱「林鑒廷」、「陳欣怡」向A04佯稱:加入「善時Pro」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04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4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00號(星巴克基湖門市)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4日10時30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4(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控臺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69、監控手B67、不詳收水。嗣於114年1月14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00號(星巴克基湖門市),A04將20萬元交予自稱為「善時投資」專員之B69,B69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69)予A04,面交過程中,B67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B69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20萬元 致電:B64 監控:B67 ※非起訴範圍 車手:B69 (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2-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16日起,以LINE暱稱「林鑒廷」、「陳欣怡」向A04佯稱:加入「善時Pro」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04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5日上午,在臺北市○○區○○○道○段000巷00號(路易莎咖啡)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5日8時46分許,致電手B65以本案詐欺集團交付之工作機(IMEI:000000000000000,下稱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4(B65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5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王可楓。嗣於114年2月5日上午,在臺北市○○區○○○道○段000巷00號(路易莎咖啡),A04將30萬元交予自稱為「善時投資」專員之王可楓,王可楓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王可楓)予A04。A04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轉交予不詳收水。 30萬元 致電:B65 (介紹人:B64) ※非起訴範圍 車手:王可楓 (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2-2)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16日起,以LINE暱稱「陳欣怡」向A04佯稱:可協助投資云云,使A04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18日上午,在臺北市○○區○○○道○段000巷00號(路易莎咖啡)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18日8時47分許,致電手B65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註:本案致電工作機會定期更換門號SIM卡)致電A04(B65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5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3、監控手B68、不詳收水。嗣於114年2月18日上午,在臺北市○○區○○○道○段000巷00號(路易莎咖啡),A04將50萬元交予自稱為「善時投資」專員之B73,B73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73)予A04,面交過程中,B68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B73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B64。 50萬元 致電:B65 (介紹人:B64) 監控:B68 收水:B64 ※非起訴範圍 車手:B73 (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3 A05(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8月17日起,以LINE暱稱「胡睿涵」、「詠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A05佯稱:使用「詠旭」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05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4日上午,在新北市○○區○○路0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4日10時50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5(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童郁倫。嗣於114年1月14日上午,在新北市○○區○○路000號,A05將34萬元交予自稱為「詠旭投資」專員之童郁倫,童郁倫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童郁倫)予A05。童郁倫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34萬元 致電:B64 ※非起訴範圍 車手:童郁倫 (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4 A06(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0月中起,以LINE暱稱「張曉雯」、「董鍾祥」、「小涵」向A06佯稱:使用「御鼎投資」下單程式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06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4日下午,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全聯前)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4日16時23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6(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童郁倫。嗣於114年1月14日下午,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全聯前),A06將151萬2,812元交予自稱為「御鼎投資」專員之童郁倫,童郁倫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童郁倫)予A06。童郁倫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151萬2,812元 致電:B64 ※非起訴範圍 車手:童郁倫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4-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0月中起,以LINE暱稱「張曉雯」、「董鍾祥」、「小涵」向A06佯稱:使用「御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單程式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06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8日中午,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全聯前)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8日12時24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6(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69。嗣於114年1月18日中午,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全聯前),A06交付119萬249元予自稱為「御鼎投資」專員之B69,B69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69)予A06。B69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119萬249元 致電:B64 車手:B69 ※非起訴範圍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5 A07(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賴憲政」、「林雪莉」、「恆泰VIP服務中心」向A07佯稱:加入「恆泰」投資網站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07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5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5日9時21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7(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黃裕喬。嗣於114年1月15日上午,在上址,A07將10萬143元交予自稱為「恆泰投資」專員之黃裕喬,黃裕喬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黃裕喬)予黃裕喬。黃裕喬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10萬143元 致電:B64 ※非起訴範圍 車手:黃裕喬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5-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賴憲政」、「林雪莉」向A07佯稱:加入「恆泰」投資網站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07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24日上午,在A07位於臺北市文山區住處(詳細地址詳卷)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24日10時3分許,致電手B65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7(B65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5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許力文、監控手B67、收水B66。嗣於114年2月24日上午,在A07位於臺北市文山區住處(詳細地址詳卷),A07將55萬元交予自稱為「恆泰投資」專員之許力文,許力文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許力文)予A07,面交過程中,B67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許力文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B66(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55萬元 致電:B65 (介紹人:B64) 監控:B67 收水:B66 ※非起訴範圍 車手:許力文 (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6 A08(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初起,以LINE暱稱「林鑒廷」、「龔靜宜」、「善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A08佯稱:使用「善時投資」網站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08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5日上午,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5日10時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8(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童郁倫。嗣於114年1月15日上午,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A08將50萬元交予自稱為「善時投資」專員之童郁倫,童郁倫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童郁倫)予A08。童郁倫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50萬元 致電:B64 ※非起訴範圍 車手:童郁倫 (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6-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初起,以LINE暱稱「林鑒廷」、「龔靜宜」、「善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A08佯稱:使用「善時投資」網站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08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8日下午,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8日13時52分許,致電手B65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8(B65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5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林孟穎。嗣於114年2月8日下午,在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A08將87萬元交予自稱為「善時投資」專員之林孟穎,林孟穎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林孟穎)予A08。林孟穎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轉交予不詳收水。 87萬元 致電:B65 (介紹人:B64) ※非起訴範圍 車手:林孟穎 (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6-2)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初起,以LINE暱稱「林鑒廷」向A08佯稱:參加投資網站「恆泰」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08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14日上午,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14日9時52分許,致電手B65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8(B65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5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2。嗣於114年2月14日上午,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A08將93萬元交予自稱為「善時投資」專員之B72,B72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72)予A08。B72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93萬元 致電:B65 (介紹人:B64) ※非起訴範圍 車手:B72 (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7 A09(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許佳儀❤️Zoe」、「恆泰VIP服務中心」向A09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09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5日上午,在臺北市中山區新生高架橋停車場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5日9時43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9(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陳慧如。嗣於114年1月15日上午,在臺北市新生高架橋停車場之A09所駕駛之小客車上(車牌號碼詳卷),A09將將黃金100公克(市價約28萬9,750元)交予自稱為「恆泰投資」專員之陳慧如,陳慧如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陳慧如)予A09。陳慧如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黃金100公克(市價約28萬9,750元) 致電:B64 ※非起訴範圍 車手:陳慧如 (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7-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許佳儀❤️Zoe」、「恆泰VIP服務中心」向A09佯稱:可協助投資云云,使A09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7日上午,在臺北市中山區新生高架橋停車場面交投資財物。復於114年1月17日9時21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9(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陳慧如、監控手B68、收水B64。嗣於114年1月17日上午,在臺北市新生高架橋停車場之A09所駕駛之小客車內,A09交付黃金100公克(市價約28萬9,750元)予自稱為「恆泰投資」專員之陳慧如,陳慧如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陳慧如)予A09,面交過程中,B68駕駛車號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陳慧如取得上開財物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之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財物交予B64(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100公克(市價約28萬9,750元) 致電/收水:B64 監控:B68 ※非起訴範圍 車手:陳慧如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7-2)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許佳儀❤️Zoe」、「恆泰VIP服務中心」向A09佯稱:可協助投資云云,使A09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24日晚上,在臺北市中山區新生高架橋停車場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24日17時42分許,致電手B65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9(B65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5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4、監控手B67、收水B66。嗣於114年2月24日晚上,在新生高架橋停車場A09之小客車內,A09將48萬元交予自稱為「恆泰投資」專員之B74,B74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 B74)予A09,面交過程中,B67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B74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B66。 48萬元 致電:B65 (介紹人:B64) 監控:B67 收水:B66 ※非起訴範圍 車手:B74 (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7-3)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許佳儀❤️Zoe」、「恆泰VIP服務中心」向A09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09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25日晚上,在臺北市中山區新生高架橋停車場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25日17時35分許,致電手B65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9(B65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5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4。嗣於114年2月25日晚上,在上址,A09將55萬元交予自稱為「恆泰投資」專員之B74,B74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74)予A09。B74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55萬元 致電:B65 (介紹人:B64) ※非起訴範圍 車手:B74 (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8 A10(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4年1月初起,以LINE暱稱「彭巧筠」向A10佯稱:使用「恆泰投資」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0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5日上午,在新北市土城區雲溪公園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5日10時3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0(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1、監控手B67、收水B66。嗣於114年1月15日上午,在新北市土城區雲溪公園,A10將20萬元交予自稱為「恆泰投資」專員之B71,B71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71)予A10,面交過程中,B67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B71取得上開款項後,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B66(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20萬元 致電:B64 收水:B66 監控:B67 車手:B71 ※非起訴範圍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9 A1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4年1月14日起,以LINE暱稱「楊佳慧」、「千祥雲集」、「善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A11佯稱:使用「善時投資」網站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1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5日下午,在新竹縣○○鎮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5日17時29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1(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吳思宏。嗣於114年1月15日下午,在新竹縣○○鎮000號(全家便利商店),A11將10萬元交予自稱為「善時投資」專員之吳思宏,吳思宏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吳思宏)予A11。吳思宏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10萬元 致電:B64 ※非起訴範圍 車手:吳思宏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9-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4年1月14日起,以LINE暱稱「楊佳慧」、「千祥雲集」、「善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A11佯稱:使用「善時投資」網站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1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20日晚上,在新竹縣○○鎮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20日20時6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1(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69、監控手B67、收水B66。嗣於114年1月20日晚上,在新竹縣○○鎮000號(全家便利商店),A11將10萬元交予自稱為「善時投資」專員之B69,B69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69)予A11,面交過程中,B67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B69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之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B66(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搭載萬紹宇抵達收水處附近)。 10萬元 致電:B64 收水:B66 監控:B67 車手:B69 ※非起訴範圍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0 A12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間起,以LINE暱稱「陳語欣」、「聯上線上服務中心」向A12佯稱:使用「聯上」平臺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2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5日中午,在臺東縣○○市○○街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5日12時12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2(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潘聰義。嗣於114年1月15日中午,在臺東縣○○市○○街0號,A12將100萬元交予自稱為「善時投資」專員之潘聰義,潘聰義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潘聰義)予A12。潘聰義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100萬元 致電:B64 ※非起訴範圍 車手:潘聰義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1 周佳緹(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芳菲‧秘書」、「苡威達人新星」、「達總」向周佳緹佯稱:加入「OMEGA」平臺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周佳緹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5日下午,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5日12時39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周佳緹(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黃裕喬、監控手B68、收水B64。嗣於114年1月15日下午,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周佳緹將22萬元交予自稱為「OMEGA平臺」專員之黃裕喬,黃裕喬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黃裕喬)予周佳緹,面交過程中,B68駕駛車號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黃裕喬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之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B64(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22萬元 致電/收水:B64 監控:B68 ※非起訴範圍 車手:黃裕喬 (基隆市警察局基隆第一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2 A14(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下旬起,以LINE暱稱「張雨佳」向A14佯稱:加入「富善達」網站可協助投資云云,使A14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5日下午,在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5日14時48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4(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黃裕喬、監控手B68、收水B64。嗣於114年1月15日下午,在在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A14將32萬元交予自稱為「富善達」專員之黃裕喬,黃裕喬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黃裕喬)予A14,面交過程中,B68駕駛車號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黃裕喬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之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B64(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32萬元 致電/收水:B64 監控:B68 ※非起訴範圍 車手:黃裕喬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基隆第二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3 A15(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9月起,以LINE暱稱「何丞唐」、「何子玥」、「蘇福生」向A15佯稱:加入「聯上投資」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5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5日下午,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3樓面交投資財物。復於114年1月15日15時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5(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陳佳君。嗣於114年1月15日下午,在A15上址住處,A15交付黃金1公斤(市價約286萬3071元)、現金3萬6,929元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陳佳君,陳佳君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陳佳君)予A15。陳佳君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財物交予不詳收水。 1公斤(市價約286萬3071元)、現金3萬6,929元 致電:B64 ※非起訴範圍 車手:陳佳君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3-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9月起,以LINE暱稱「何丞唐」、「何子玥」、「蘇福生」向A15佯稱:加入「聯上投資」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5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13日下午,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3樓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13日15時5分許,致電手B65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5(B65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5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林孟穎、監控手B67、收水B66。嗣於114年2月13日下午,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3樓,A15將120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林孟穎,林孟穎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林孟穎)予A15,面交過程中,B67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林孟穎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B66(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120萬元 致電:B65 (介紹人:B64) 收水:B66 監控:B67 ※非起訴範圍 車手:林孟穎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3-2)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9月起,以LINE暱稱「何丞唐」、「何子玥」、「蘇福生」向A15佯稱:加入「聯上投資」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5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18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3樓面交投資款項。復於致電手B65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5(B65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5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吳雅琴。嗣於114年2月18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3樓,A15將235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吳雅琴,吳雅琴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吳雅琴)予A15。吳雅琴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235萬元 致電:B65 (介紹人:B64) ※非起訴範圍 車手:吳雅琴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3-3)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9月起,以LINE暱稱「何丞唐」、「何子玥」、「蘇福生」向A15佯稱:加入「聯上投資」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5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3月5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3樓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3月5日9時40分許,致電手B65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5(B65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5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A15。嗣於114年3月5日上午,在上址,A15將180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吳雅琴,吳雅琴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吳雅琴)予A15。吳雅琴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180萬元 致電:B65 (介紹人:B64) ※非起訴範圍 車手:吳雅琴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3-4)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9月起,以LINE暱稱「何丞唐」、「何子玥」、「蘇福生」向A15佯稱:加入「聯上投資」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5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3月7日下午,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3樓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3月7日15時48分許,致電手B65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5(B65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5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3、監控手B68、收水B64。嗣於114年3月7日下午,在上址,A15將30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B73,B73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73)予A15,面交過程中,B68駕駛小客車進行監控,B73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B64(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30萬元 致電:B65 (介紹人:B64) 監控:B68 收水:B64 車手:B73 ※非起訴範圍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4 A16(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Evelyn(楊慧茹)」向A16佯稱:使用「鴻景」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6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6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6日10時16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6(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陳慧如、監控手B68、收水B64。嗣於114年1月16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00號,A16將64萬3,500元交予自稱為「鴻景國際」專員之陳慧如,陳慧如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陳慧如)予A16,面交過程中,B68駕駛車號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陳慧如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之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B64(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64萬3,500元 致電/收水:B64 監控:B68 ※非起訴範圍 車手:陳慧如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5 A17(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李允諾」、「蘇福生」向A17佯稱:使用「聯上投資」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7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6日晚上,在臺北市○○區○○街0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6日18時24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註:本案致電A工作機會定期更換門號SIM卡)致電A17(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69。嗣於114年1月16日18時24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A17將300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B69,B69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69)予A17。B69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財物交予不詳收水。 300萬元 致電:B64 車手:B69 ※非起訴範圍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5-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李允諾」、「蘇福生」向A17佯稱:可協助投資云云,使A17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7日晚上,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7日18時22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7(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李宛臻、監控手B68、收水B64。嗣於114年1月17日晚上,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A17將700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李宛臻,李宛臻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李宛臻)予A17,面交過程中,B68駕駛車號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李宛臻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之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B64(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700萬元 致電/收水:B64 監控:B68 ※非起訴範圍 車手:李宛臻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5-2)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李允諾」、「蘇福生」向A17佯稱:可協助投資云云,使A17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3月17日晚上,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3月17日19時22分許,致電手B65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7(B65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5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吳雅琴。嗣於114年3月17日晚上,在上址,A17將503萬1000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吳雅琴,吳雅琴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吳雅琴)予A17。吳雅琴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503萬1000元 致電:B65 (介紹人:B64) ※非起訴範圍 車手:吳雅琴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6 A18(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初起,以LINE暱稱「韓可欣」、「善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A18佯稱:使用「善時Prp」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8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7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00號1樓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7日9時24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8(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鄭盛甫。嗣於114年1月17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00號1樓,A18將60萬元交予自稱為「善時投資」專員之鄭盛甫,鄭盛甫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鄭盛甫)予A18。鄭盛甫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財物交予不詳收水。 60萬元 致電:B64 ※非起訴範圍 車手:鄭盛甫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6-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初起,以LINE暱稱「韓可欣」、「善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A18佯稱:使用「善時Prp」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8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25日中午,在基隆市○○區○○路000號(路易莎咖啡)面交投資財物。復於114年1月25日11時47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8(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69、監控手B67、收水B66。嗣於114年1月25日中午,在在基隆市○○區○○路000號(路易莎咖啡),A18將130兩重黃金(市價約1450萬8000元)交予自稱為「善時投資」專員之B69,B69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69)予A18,面交過程中,B67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B69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之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B66(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130兩重黃金(市價 約1450萬8000元【春節後第一營業日即2月3日、每公克2976元)】 致電:B64 監控:B67 收水:B66 車手:B69 ※非起訴範圍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7 A19(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9月初起,以LINE暱稱「王雅菲」向A19佯稱:使用「詠旭」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9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7日下午,在新北市○○區○○街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7日15時30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9(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李家鋒、監控手B68、收水B64。嗣於114年1月17日下午,在新北市○○區○○街00號,A19將180萬元交予自稱為「詠旭投資」專員之李家鋒,李家鋒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李家鋒)予A19,面交過程中,B68駕駛車號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李家鋒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之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B64(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180萬元 致電/收水:B64 監控:B68 ※非起訴範圍 車手:李家鋒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7-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9月初起,以LINE暱稱「王雅菲」向A19佯稱:使用「詠旭」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9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9日下午,在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市立圖書館)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9日12時41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9(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黃裕喬、監控手B68、收水B64。嗣於114年1月19日下午,在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市立圖書館),A19將146萬元交予自稱為「詠旭投資」專員之黃裕喬,黃裕喬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黃裕喬)予A19,面交過程中,B68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黃裕喬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之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B64(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146萬元 致電/收水:B64 監控:B68 ※非起訴範圍 車手:黃裕喬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8 B1(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9月中起,以LINE暱稱「甄玥髮廊」、「李妮‧秘書」向B1佯稱:使用「IWC平台」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1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8日晚上,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8日17時56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1(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李家鋒。嗣於114年1月18日晚上,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B1將20萬元交予自稱為「IWC平台」專員之李家鋒,李家鋒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李家鋒)予B1。B1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20萬元 致電:B64 ※非起訴範圍 車手:李家鋒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9 B02(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9月底起,以LINE暱稱「張欣馨」、「善富達客服-小米」、「富善達客服-小雅」向B02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02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8日晚上,在新北市○○區○○街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8日19時22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02(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69、監控手B67、收水B66。嗣於114年1月18日晚上,在新北市○○區○○街00號,B02將20萬元交予自稱為「富善達」專員之B69,B69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69)予B02,面交過程中,B67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B69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之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B66(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20萬元 致電:B64 收水:B66 監控:B67 車手:B69 ※非起訴範圍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20 B03(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間起,以LINE暱稱「陳夢馨」、「聯上線上服務中心」向B03佯稱:使用「聯上」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03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9日上午,在B03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住處(詳細地址詳卷)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9日9時55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03(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在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鄭盛甫、監控手B68、收水B64。嗣於114年1月19日上午,在B03上址住處,B03將60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鄭盛甫,鄭盛甫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鄭盛甫)予B03,面交過程中,B68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鄭盛甫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之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B64(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60萬元 致電/收水:B64 監控:B68 ※非起訴範圍 車手:鄭盛甫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21 B04(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林靜怡」向B04佯稱:使用「聯上」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04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20日中午,在臺北市○○區○○○○○0號出口以「聯上投資」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20日12時44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04(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陳佳君、監控手B67、收水B66。嗣於114年1月20日下午,在臺北市○○區○○○○○0號出口,B04將120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陳佳君,陳佳君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陳佳君)予B04,面交過程中,B67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陳佳君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不詳控臺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B66(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120萬元 致電:B64 ※非起訴範圍 收水:B66 監控:B67 車手:陳佳君(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21-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林靜怡」向B04佯稱:使用「聯上」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04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5日中午,在臺北市○○區○○○○○0號出口面交投資財物。復於114年2月5日11時41分許,致電手B65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04(B65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5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王可楓、監控手B68、收水B64。嗣於114年2月5日中午,在臺北市○○區○○○○○0號,B04將黃金750公克(價值約250萬)、現金20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王可楓,王可楓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王可楓)予B04,面交過程中,B68駕駛車號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王可楓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財物交予B64(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黃金750公克(價值約250萬)、現金20萬元 致電:B65 (介紹人:B64) ※非起訴範圍 控台:萬紹宇 收水:B64 監控:B68 車手:王可楓(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辦) 22 B05(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鄧婉婷」向B05佯稱:使用「聯上」APP可協助投資獲利,B05之投資有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