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偽造文書等(2026-07-06)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文豪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5778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原審理案號:114年度審
訴字第920號)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
A05犯如附表「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
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A05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證據並所犯法條二、第4行「恐嚇罪嫌。」後補充「被告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量刑及定執行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持告訴人A4帳號、密碼佯裝購物,已侵害他人財產權益,幸A4及時取消訂單而未遂;又任意傳送簡訊恫嚇A4,造成其內心恐懼,所為均有不該,兼衡其前科素行、於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並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手機電腦維修工作、有2名子女需其扶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考量被告所涉犯罪整體所侵害之法益規模、行為彼此間的獨立性及時間間隔,衡量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一切情狀,定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A02偵查起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科刑 1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㈠ A05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㈡ A05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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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被 告 A05 (略)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5於民國112年6月22日17時許前某日,以不詳之方式取得代號AD000-K112206號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4)之Myfone購物網之帳號、密碼及A4裸露胸部之性影像後,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未經A4之同意或授權,在不詳地點,無故以帳號密碼登入A4之Myfone帳號後,於附表一所示之下單時間,佯以A4身分,在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Myfone購物網上,以如附表一所示之付款方式下單訂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並將訂單提交與Myfone購物網而行使之,然因A4收受Myfone購物網所寄送之訂購簡訊,發現遭人盜用帳號故取消訂單而未遂。
㈡、A05因不滿上開訂單遭A4取消,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二所示之傳訊時間,在其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居所內,傳送如附表二所示之訊息(含A4上開性影像)與A4,致A4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A4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5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下列事實: ⑴先前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經營電腦維修店之事實。 ⑵曾有一段時間會去資源回收場撿拾他人丟棄之手機自行維修,維修後有些手機並未還原,原使用者之相關帳號密碼未登出之事實。 ⑶曾因購買車牌乙事與證人陳宇發生爭執,且曾教訓過證人陳宇之事實。 2 ⑴證人即告訴人A4於警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⑵告訴人A4提供之Myfone購物網訂單截圖及收受之簡訊、對話記錄、通話紀錄截圖照片等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⑴證人陳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⑵證人陳宇提供之「小可」之證件翻拍照片1張 證明證人陳宇曾將其名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交付與綽號「阿熊」、「小可」之情侶黨使用,且曾因出售車牌乙事與「阿熊」發生爭執,遭「阿熊」處理之事實。 4 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查詢資料、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4日法大字第112125053號書函所附之訂單資料、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15日法大字第113006320 號書函及所附會員資料及訂單IP位置、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1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3年11月8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134002367號函及查訪紀錄表、Google公司電子郵件查詢資料1份、被告個人戶籍資料1份 證明以下事項: ⑴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附表二編號1、2傳送簡訊時之基地台位置在「新北市○○區○○○街000號」,位於被告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電腦維修店旁。 ⑶證明附表一編號1至5之訂單IP為「124.218.20.252」,與love000000000000il.com(註冊人:A05)之IP位置相同。 ⑷證明被告其中一子音同「許浩宏」,且被告與證人陳宇所述之「小可」於113年8月間成為夫妻,足證證人陳宇所述為真。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
㈠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同法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一、
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被告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冒用告訴人名義下單訂購之犯行,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以相同方式接續為數個行為舉動,且侵害同一性質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即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被告就附表二各編號傳送恫嚇訊息與告訴人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亦請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
㈠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未遂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論處。被告上揭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恐嚇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 察 官 A02
附表一:
編號 下單時間 購買物品 金額(新臺幣) 訂單編號 付款方式 備註(其他訂單資訊) 1 112年6月22日19時2分許 ⑴Gigastone GN-5421B磁吸式運動藍芽耳機-黑 ⑵OVERDIGI 多彩拆肩背長繩-焦糖棕 ⑶Apple iPhone 12Mini(A0000)000G ⑴299元 ⑵335元 ⑶36,416元 000000000 大哥付你分期 購買人email:love000000000000il.com(申登人A05) 發票地址: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520電腦維修店 2 112年6月22日19時6分許 Apple iPhone 12Mini(A0000)000G 18,520元 000000000 台哥大隨帳收 購買人email:love000000000000il.com(申登人A05) 發票地址: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520電腦維修店 收件地址: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520電腦維修店 3 112年6月23日0時許 Apple iPhone 12Mini(A0000)000G 18,520元 000000000 台哥大隨帳收 購買人email:love000000000000il.com(申登人A05) 發票地址: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520電腦維修店 收件人姓名:許浩宏(與A05之子許浩鈜同名) 收件地址: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520電腦維修店 4 112年6月23日1時48分許 Apple iPhone 14 Pro 128G(紫、5G) 26,200元 000000000 台哥大隨帳收 5 112年6月22日6時17分許 Apple iPhone 12Mini(A0000)000GB 18,520元 000000000 台哥大隨帳收 6 112年6月23日6時52分許 Apple iPad 10 64G (銀)(5G)10.9吋平板2022版【拆封新品】 17,990元 000000000 大哥付你分期 購買人email:love000000000000il.com(申登人A05) 發票地址: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520電腦維修店
附表二:
傳送訊息時間 傳送訊息方式 傳送訊息內容 112年6月22日21時9分許 使用不知情陳宇(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名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發送右列簡訊內容與A4 就是你如果想要某些私密照片不要外流,請與我聯繫謝謝 112年6月23日6時23分許 使用本案門號發送右列簡訊內容與A4 確定不回嗎?(檢附A4裸露胸部之性影像) 112年6月28日5時56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銘煌」傳送右列訊息與A4 (檢附A4裸露胸部之性影像)都不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