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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7-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9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信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98號

原 告 呂林麗雲呂清泉

被 告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光

訴訟代理人 張恪騫李書儀

被 告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之

被 告 陳鴻明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鴻明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燕偉律師

被 告 信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見鴻

訴訟代理人 周祐全許俊仁律師

複 代理 人 周俊智律師

追加 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應新增「追加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