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7-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9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98號
原 告 呂林麗雲呂清泉
被 告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光
訴訟代理人 張恪騫李書儀
被 告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之
被 告 陳鴻明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鴻明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燕偉律師
被 告 信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見鴻
訴訟代理人 周祐全許俊仁律師
複 代理 人 周俊智律師
追加 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應新增「追加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