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2026-08-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6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41號
上 訴 人 連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煒
被 上訴 人 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紹翔
訴訟代理人 鄧振球律師陳采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民
事上訴聲明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844,777元(計算式:本訴12,325,071元+反訴24,51
9,706元=36,844,7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2,17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聲明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
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