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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2026-08-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6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41號

上 訴 人 連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煒

被 上訴 人 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紹翔

訴訟代理人 鄧振球律師陳采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民

事上訴聲明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844,777元(計算式:本訴12,325,071元+反訴24,51

9,706元=36,844,7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2,17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聲明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

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