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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7-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2 案號:建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泓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泓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潔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林聖凱律師

被 告 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律師范嘉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11號請求承攬報酬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42號號裁定1件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鐘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