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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2025-08-26)

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26 案號:重勞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綠點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綠點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捷普設計服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清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3,520元

【計算式:(46,000元+2,892元)×12月×5年+100,000元=3,033,52

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602元,惟其中聲明請求確認僱

傭關係存在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2,933,520元,得暫免徵收3

5,898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704元,尚未據上訴人

繳納,自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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