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共有物(2026-06-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5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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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原 告 皇積精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秋池
訴訟代理人 林翰榕律師
被 告 陳文正
訴訟代理人 陳亭聿
被 告 廖德培廖德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春英
被 告 廖德身
廖德彰廖健谷廖德綸廖淑娩廖淑媚
兼 上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淑紋
被 告 廖陳芬華廖美秀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複 代理人 朱昱璋律師
被 告 廖為謙(即廖德三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廖為文(即廖德三之繼承人)
被 告 廖美雲(即廖德三之繼承人)
廖巧玲(即廖德三之繼承人)
廖正鈞(即廖德三之繼承人)
廖昱鈞(即廖德三之繼承人)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上 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國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7月13日下午3時,在本
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6月12日
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6月30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