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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扣押款(2025-09-30)

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30 案號:勞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晶宴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119號

原 告 羅盛弘

被 告 晶宴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正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卓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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