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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損害賠償(2025-08-12)

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12 案號: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菲洛墨拉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25號

原 告 菲洛墨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傑

訴訟代理人 徐在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賀珺琪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

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

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民事

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復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

徵十分之三,此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

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零捌拾柒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王卓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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