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獎品等(2025-08-12)
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12
案號: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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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26號
原 告 林映岑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獎品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
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八十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復按因財產
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
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
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此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
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王卓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