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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2026-06-23)

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3 案號:勞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正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蔡順凱

李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799,040元【計算式:(

37,700元+2,292元)×12×5+(37,700元+2,292元)×12×5=4,799,04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6,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