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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報酬(2025-09-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兆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0850號

債 權 人 林明祥 住○○市○○區○○路00巷00號7樓

債 務 人 兆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前名:杰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馨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3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屏東縣政府、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海軍左營後勤指揮部之工程款債權,該第三人等分別址設屏東縣屏東市、高雄市左營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為臺灣屏東、橋頭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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