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3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92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芷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3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及對第三人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信託受益及利息債權,該三公司分別址設於桃園市龜山區、臺北市信義區及臺北市松山區,皆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3項之規定,應為臺灣桃園及臺北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