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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承攬報酬(2026-08-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4 案號:建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達原工程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達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協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家躍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7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

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3,775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0,151元(貳萬零壹佰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

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