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承攬報酬(2026-08-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4
案號:建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達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協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家躍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7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
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3,775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0,151元(貳萬零壹佰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
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