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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6-06-29)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9 案號:消債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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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75號

聲 請 人 洪詩宇

代 理 人 陳婕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條、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須具備重建經濟生活之誠意,就程序簡速進行有協力義務,違反而不為真實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狀況報告者,債權人可能因此遭受不測損害,而所謂不為真實陳述,包括消極不為陳述及積極為虛偽陳述,且須法院調查認定債務人之行為造成債權人受有重大損害,始得裁定駁回更生聲請,對債權人失之公平,亦有害程序之簡速進行,此為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之修正理由。準此,債務人於法院裁定准許開啟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法院雖依據消債條例第9條之規定,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然法院之職權調查乃以必要者為限,並非窮盡所有事項及一切調查方法為之,基於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負有舉證責任之民事證據法理,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之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且依消債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之意旨,債務人茍怠於配合調查,或有不實陳述之情形,法院得駁回債務人聲請之明文,足徵消債條例乃以債務人恪遵協力義務之方式,課債務人以最大誠意義務,以示債務人確係本於誠實信用而為債務清理程序。

二、聲請意旨略以:民國100年第三人黃信富在YAHOO奇摩網站架設「順天顯股」部落格上刊登投資證券或期貨交易分析及推薦,並稱可代客操作,聲請人透過上開部落格向黃信富付費學習股市投資,聲請人上課學習後,股市交易獲利增加,便更加信任黃信富。之後黃信富經常不經意向聲請人提到其投資房地產很成功,鼓吹聲請人多辦幾張信用卡維持信用,加入房地產投資。至約103年9月,黃信富向聲請人稱有一棟新北市○○區○○里○○路○段00號2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為其前女友即訴外人謝幸宜所有,因寬限期過了賣不掉,要求先過戶到聲請人名下延長寬限期後再賣掉,屆時系爭房屋出售獲利再分一半給聲請人。當時系爭房屋轉讓給聲請人時,其上還有房貸新臺幣(下同)1,208萬貸款(頭期款已繳清),黃信富佯噱稱會負責解決房貸問題,又稱為保障聲請人權益,其可讓聲請人擔任藝意當代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藝意當代公司)董事,並移轉51%公司股份給聲請人(106年9月26日由黃信富自行代為移轉股份予聲請人,其後也由其自行轉讓予他人,聲請人從頭到尾未經手任何股份及款項),若房地產投資失敗,聲請人可對藝意當代公司清算(因藝意當代公司資本額1,000萬元),將款項用於繳納房貸。聲請人即聽信黃信富,答應黃信富上開要求,於103年9月受讓系爭房屋,並於104年3月11日向華南銀行辦理房屋貸款,系爭房屋過戶後,聲請人均全權交由黃信富行辦理房貸。約107年1月黃信富稱房貸寬限期到了,其無力繳納每期房貸7萬多,請聲請人到花旗銀行找其認識專員辦理信用貸款約176萬8,000元,黃信富會幫忙負擔信貸分期付款。約107年5月中旬,黃信富稱其無法繼續繳款,因當時資金有缺口,只要將資金缺口補上,就可以逆轉局勢,故要求聲請人與黃信富到澳門找黃信富認識的銀樓、精品店等將聲請人信用卡刷卡換現金,用於補資金缺口,其更佯稱很快可以還款,聲請人原不願意,但遭黃信富恐嚇若繳不出貸款,將會信用破產、房子被法拍,還會被追債,致聲請人心生恐懼,只好陪黃信富前往澳門,信用卡刷卡換現借錢給黃信富使用,當時刷卡換現本金約220萬元,黃信富當時將現金取走,並稱會透過信任的管道匯回台灣救急,且向聲請人承諾等補足資金缺口後,一定馬上幫聲請人把卡債、信貸、房貸都繳清。後來回台後,黃信富稱他朋友把當時信用卡換現的款項騙走了,其也是受害者,聲請人當時氣憤稱要對他提告,黃信富反恐嚇若對他提告,聲請人自己也會有事,會一起被抓去關等語,當時聲請人因遭銀行不斷追債,備感壓力,家人均不甚諒解,甚至因此患有憂鬱症,故當時並未對黃信富提起刑事與民事訴訟。而聲請人現積欠之信用貸款、信用卡債務本金全額均係遭黃信富借用填補資金缺口及由黃信富代為購買到澳門之機票等花費,聲請人並未取得任何款項,聲請人遭詐騙款項為483萬60,03元。聲請人因此詐騙事件信用破產,又增加房貸債務1,208萬元,後來系爭房屋也遭法拍,但仍有近百萬元債務不足額未清償等語。爰依法聲請裁定開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程序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聲請人曾與最大債權銀行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展銀行)進行債務清理前置調解程序,惟協商不成立等情,業據星展銀行陳報在卷(本院卷一第462頁)。是以聲請人所為本件更生聲請可否准許,應審究聲請人現況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而定。

㈡、聲請人主張聲請更生前2年之112年11月13日起至114年6月30日任職於允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允達公司)擔任助理,每月薪資為1萬9,000元;114年7月迄今均在uber擔任外送員,每月平均收入為3萬2,598元等情(本院卷二第15頁),固據其提出薪資表、Uber eat每週帳單明細資料為憑(本院卷一第111至188頁、第570至572頁、本院卷二第37至410頁)。惟查,聲請人任職於允達公司期間未投保勞工保險(本院卷一第97至98頁),且未依法申報薪資所得(本院卷一第85至87頁),及每月薪資低於法定最低基本工資;聲請人從事全職外送工作每月收入顯低於114年度行政院主計處薪資平台查詢系統顯示,「男性遞送服務業」每人每年平均經常性薪資總金額5萬5,436元(本院卷二第437頁,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復審以聲請人為71年次生,目前44歲(本院卷第55頁),輔仁大學電機工程學系碩士肄業(本院卷一第470頁),且曾為藝意當代藝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院卷一第540頁),為具有相當學識及社會經驗之壯年人。是以,依聲請人學識、社會經歷、年齡及一切客觀情狀,聲請人主張上開更生前2年迄今收入狀況,顯不合於一般勞動力市場薪資狀況,已難認為合理。又聲請人表示因投資股票認識黃信富,誤信黃信富介紹而投資系爭房屋失利,始以刷卡換現金方式借款;任職之允達公司業務為幫華人客戶做資產分配(本院卷一第625頁);於更生前2年只使用中華郵政帳戶從事小額交易之原因為其都是用現金做交易,沒有使用金融機構帳戶做為個人收入及支出之交易媒介(本院卷一第625頁)等語。聲請人對於投資、管理及個人資產配置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並因遭債權人追索而避免使用金融機構帳戶為財產交易,自難僅憑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名下金融機構帳戶內無交易紀錄或僅有小額交易紀錄之內容即推論聲請人之資力或償債能力薄弱。基上,依聲請人目前提出全部卷證資料內容,尚難認定聲請人主張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之財產及收入狀況為真實,本院亦無從認定聲請人目前實際財產及收入狀況。

㈢、又聲請人主張遭黃信富詐騙金額高達483萬6,003元(本院卷二第25頁),卻從未對黃信富提起相關民事訴訟追討款項,不符合常情。聲請人辯稱有極大敗訴機率等語,僅屬臆測,尚難採信。復審酌倘若本院准予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之請求,事後聲請人仍得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黃信富賠償其損失,聲請人將獲有雙重得利之情形,應非法所許。再審以聲請人係為賺取高額報酬而投資非正常管道之投資始向債權人借款。聲請人之投資行為顯為「投機」之情形,該投機之行為,如准予更生,並將造成投機之損失轉嫁債權人,使債權人無端受害,聲請人卻享有減少成數清償債務之利益。如此將導致聲請人恣意為與一般生活所需顯不相當之投機行為,復又冀以更生程序請求減免債務,存在道德風險及不公平之情事,核與消債條例立法目的有違。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前2年迄今財產及收入狀況不明,致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是否具有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且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程序存有不公平之情事。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本件更生之聲請不符法定聲請要件,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所預繳之郵務送達費,則待本件更生事件確定後,如尚有剩餘,再予檢還聲請人,併此敘明。

五、據上結論,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育慈

附表一:

業別 遞送服務業 性別 男 統計值 (以下為新台幣,元) 每人每月經常性薪資 114年1月 55,289元 114年2月 54,350元 114年3月 54,424元 114年4月 55,084元 114年5月 55,502元 114年6月 55,823元 114年7月 55,567元 114年8月 55,567元 114年9月 55,987元 114年10月 55,524元 114年11月 55,876元 114年12月 56,235元 合計 665,228元 平均 55,4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