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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免責(2026-06-24)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4 案號:消債職聲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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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陳圓蓉(原名陳美惠)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蘇訓儀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黃良俊

相 對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圓蓉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惟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

㈠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㈡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

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㈣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

㈤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

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

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㈧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第134條定有明文。準此,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原則上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除非具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第134條前段各款所定情形之一,法院始得為不免責之裁定。

二、聲請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向本院聲請調解,嗣於民國113年4月3日調解不成立,經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本院於113年10月15日上午11時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02號裁定准予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8號進行清算程序,並於114年8月18日裁定終結清算程序且確定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債務清理事件相關卷宗核閱屬實。

三、本院前於114年11月25日以新北院胤民慈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2號函通知債務人及全體普通債權人就債務人應否免責乙事表示意見,並定115年6月8日為調查期日使債務人、債權人到庭陳述意見。除債務人有具狀及到庭說明其具免責事由外,其餘債權人均僅以書狀表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等情,有各債權人之陳報狀、本院115年6月8日調查筆錄在卷可稽(消債職聲免卷第77至89、93至97、101至105、111、113至117、199至201頁)。

四、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自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透過友人介紹從事月嫂工作,每月工作量、收入不固定,自113年10月裁定開始清算後迄至114年12月之收入合計約新臺幣(下同)289,200元,另每月有租金補助4,000元等語(消債職聲免卷第114至115頁)。是聲請人主張之平均每月收入為23,280元(計算式:289,200元÷15個月=19,280元,19,280+4,000=23,280元)。本院衡酌債務人現年約63歲(52年出生),尚未達法定退休年齡,且聲請人自陳尚可從事月嫂工作,應認聲請人仍具相當工作能力。復聲請人未提出其他事證證明收入低於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02號裁定認定數額之情事,爰以上開裁定所認之每月30,000元(即月嫂收入26,000元+租金補助4,000元=30,000元)作為聲請人收入之核算基準。故聲請人本件開始清算程序後(即113年10月15日後)迄今(計至115年6月14日)可處分所得約為600,000元(計算式:30,000元×20個月=600,000元)等情,堪可認定。

㈡聲請人陳報個人每月必要支出,係依所居住縣市最低生活標準之1.2倍計算,即依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113、114、115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即分別為19,680元、20,280元、21,300元計算,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410,520元(計算式:19,680元×2個月+20,280元×12個月+21,300元×6個月=410,520元),合於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另考量聲請人主張:因罹患右側腎結石等病症,需支出額外醫藥費用15,570元,此部分醫藥費用應予計入等語(消債職聲免卷第115頁),並提出杏仁復健科診所診斷證明書(消債職聲免卷第123頁)、通化祥寧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消債職聲免卷第125頁)、門診繳費收據(消債職聲免卷第127至135頁)在卷可佐,堪信聲請人此部分主張為真實。故聲請人自本件清算程序開始後總支出金額為426,090元(計算式:410,520元+15,570=426,090)。

㈢聲請人自清算程序開始後可處分所得約為600,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426,090元後,尚餘173,910元(計算式:600,000元-426,090元=173,910元)。又本件前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8號清算事件進行清算程序,普通債權人所受分配總額為0元(見司執消債清卷之114年8月18日清算程序終止裁定),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之要件,故應依消債條例第133條後段為聲請人是否應不免責之審查。而普通債權人所受分配總額為0元,亦顯低於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295,580元(計算式:753,500元-457,920元=295,580元,見司消債調卷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且債務人無法證明經全體普通債權人同意免責,應認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所定不免責情事。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既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不應免責之事由,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本件聲請人應不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六、另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即上開聲請清算前兩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295,580元,再扣除清算程序進行中受分配額0元,即應清償數額為295,580元),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即附表「分配額」欄所示)時,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債務人得再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抑或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之數額者(即附表「應受償金額」欄所示),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可再行聲請法院裁定免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附表(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公告債權比例 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債權比例計得之「分配額」(295,580元×公告債權比例) 依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各普通債權人「應受償金額」(債權金額×20%)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1,645 2.23% 6,591 34,329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0,642 10.64% 31,450 164,128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63,488 37.13% 109,749 572,698 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15,281 5.39% 15,932 83,056 5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92,907 7.69% 22,730 118,581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51,339 16.23% 47,973 250,268 7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71,870 16.49% 48,741 254,374 8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 92,172 1.2% 3,547 18,434 9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29,483 2.98% 8,808 45,897 10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2,876 0.02% 59 576 總計 7,711,703 100% 295,580 1,542,341 備註: 一、本附表債權總額欄所示數額及公告債權比例欄,係依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8號清算事件113年12月30日公告之債權表所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債權總額及債權比率為據(見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8號卷第237頁至第241頁)。 二、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8號清算事件113年12月30日公告之債權表所示劣後債權,依消債條例第29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之規定,不計入債權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