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報酬(2026-08-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6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洛克火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朝國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浩漢產品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穎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0,7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品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