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准予強制執行(2026-07-21)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陳翰霆黃茂弼劉冠宇廖孟貞林靜美
相 對 人 低碳動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莆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15年7月3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相
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如附表「相對人應給付之金額」欄所示調解
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5年7月3日業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相對人應給付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115年7月3日調解成立在案,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為證,堪信為真,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如附表「相對人應給付之金額」欄所示金額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聲請人 積欠工資(含特休未休工資) 資遣費 預告期間工資 相對人應給付之金額 1 陳翰霆 103,210 86,622 37,018 226,850 2 劉冠宇 162,395 330,817 70,088 563,300 3 黃茂弼 79,476 51,000 22,667 153,143 4 廖孟貞 96,375 43,000 33,334 172,709 5 林靜美 90,454 43,547 31,556 165,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