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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7-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7-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7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楊博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陸萬陸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楊博凱於民國113年08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34,36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09日起至民國120年08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5月25日止累計270,515元正未給付,其中268,355元為本金;1,86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楊博凱於民國113年08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2,0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09日起至民國120年08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5月25日止累計1,682,347元正未給付,其中1,667,232元為本金;15,11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楊博凱於民國114年0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起至民國121年02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5月25日止累計113,385元正未給付,其中113,002元為本金;38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37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68355元 楊博凱 自民國115年05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0000000元 楊博凱 自民國115年05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5%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113002元 楊博凱 自民國115年05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