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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7-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7-2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金鴻空調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080號

債 權 人 台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信

債 務 人 金鴻空調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陸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伍拾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