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7-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7-2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283號
債 權 人 黃慶忠
債 權 人 黃桂琴
債 權 人 蘇玉如
債 務 人 聯銪晉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雯怡
一、債務人聯銪晉達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黃慶忠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參仟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聯銪晉達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黃桂琴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聯銪晉達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蘇玉如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參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對該項所在之金額提出異議,各項債權人均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對債權人就關於該項債務人應給付之金額對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