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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7-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7-0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75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陳鴻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鴻山於民國111年06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3,159元(含本金58,371元、利息4,788元)及其中58,371元自民國115年0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77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5752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371元 陳鴻山 民國115年05月25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7.77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371元 陳鴻山 民國115年05月25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