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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7-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7-0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847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陳凱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玖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陳凱貞〈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0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0年6月2日止,尚結欠新臺幣6217元消費款、新臺幣253元循環利息、新臺幣500元費用(含違約金),總計新臺幣6970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5847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217元 陳凱貞 自民國110年6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