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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7-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7-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87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務 人 楊鈞淵

債 務 人 許郁旋

一、債務人楊鈞淵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伍萬貳仟參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㈡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伍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上開債務人楊鈞淵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楊鈞淵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郁旋給付之。債務人楊鈞淵、許郁旋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