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7-15)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蘇妍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玖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蘇妍潔於民國110年06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21日起至民國127年12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7月09日止累計21,330元正未給付,其中21,051元為本金;18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蘇妍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7月09日止累計137,571元正未給付,其中129,318元為消費款;8,253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051元 蘇妍潔 自民國115年07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940元 自民國115年07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26378元 自民國115年07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