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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8-0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8-0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355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李珮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2,564元,及其中49,411元自民國99年12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持債權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依約定條款第23條,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另依約定條款第15條應給付利息,查債務人尚積欠52,564元(含消費款49,411元、循環利息3,121元、費用或違約金32元)未為清償,經債權人催討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