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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8-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8-1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91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李坤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壹仟參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5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李坤蒞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13年2月1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