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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三益海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海棠醫材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345號

債 權 人 黃茂洲

債 務 人 洪榮志

三益海棠股份有限公司

海棠醫材科技有限公司

前列三益海棠股份有限公司、海棠醫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

兼法定代理

人 蔡枘頤

一、債務人洪榮志、蔡枘頤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蔡枘頤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三益海棠股份有限公司、海棠醫材科技有限公司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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