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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1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6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伍拾捌萬參仟參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參佰伍拾貳萬貳仟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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