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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2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17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非訟代理人 林憲龍

債 務 人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立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億貳仟肆佰柒拾陸萬肆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肆仟壹佰伍拾捌萬捌仟貳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參仟伍佰伍拾肆萬伍仟柒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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