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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呈報清算人(2026-07-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8 案號:司司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司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陳俊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中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清算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又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中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登記址設於新北市淡水區,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清算人事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