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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本票裁定(2026-06-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6-24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712號

聲 請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基韋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甚明。如聲請人聲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向相對人聲請發本票裁定時,相對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規定之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基韋為本票裁定,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相對人已於民國115年3月9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非訟事件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