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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本票裁定(2026-08-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28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東豐國際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510號

聲 請 人 東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莊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偉傑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與聲請狀所載票面金額一致之本票,聲請人已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