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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公示送達(2026-07-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司簡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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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簡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吳若綺即吳小玉

洪協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經郵務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78771號債權憑證、退郵信封、債權移轉通知函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僅設籍於戶籍址,惟未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民國115年6月9日新北警莊治字第1152978479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