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2026-07-28)
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8
案號:審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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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50號
原 告 周之玲
訴訟代理人 陳昌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騰麗邁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
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
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67萬2,614元,原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9,040元。惟原告請求休息日及國定假日加班費13萬5
,858元、特休未休工資1萬5,892元、資遣費3萬1,870元、預告期
間工資2萬6,060元、薪資損失3萬0,400元、補提繳勞工退休金6
萬5,994元(合計30萬6,074元)之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4,23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
即2,820元【計算式:4,320×2/3=2,820】;其餘金錢請求之部分
,則無上開規定之適用。又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開立非自願
離職證明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準
此,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720元【計算式:9,040-2,82
0+4,500=10,72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丁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