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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2026-07-28)

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8 案號:審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佳得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51號

原 告 許漢湘

被 告 佳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6萬8,018元,及自民國

110年5月1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算至起訴日前1日即115年7月

1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35萬3,623元【計算式:1,368,01

8×(5+62/365)×5%=353,623,元以下四捨五入】)。準此,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2萬1,641元【計算式:1,368,018+353,

623=1,721,641】,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741元,依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原告尚應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7,247元【計算式:21,741×1/3=7,247】。茲依勞動事

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王顥儒